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预防和矫治的三个维度
- 发表时间:2025-04-23 16:14:1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要求。
司法实践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后果严重化等新态势,严重犯罪未成年人多被判处监禁刑,正常社会化进程被提前阻断。面临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四重机构和程序,易忽视对其犯罪恶习的调查、对犯罪原因的探究,无法形成治理的连续性。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坚持依法办案、落实宽严相济、遵循办案规律、注重标本兼治”四个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求中,“注重标本兼治”无疑是最终目标,而增强预防和教育矫治工作成效,减少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发案率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界分: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未明确划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轻重罪的关键;还有学者提出,罪名反映了犯罪的性质,因此轻罪与重罪的区分实际上是对罪名的区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刑事处罚的严重性,将根据刑法规定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犯罪行为视为较轻的犯罪,而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视为重罪。
有的学者认为应以法定刑为依据,提出罪行的严重程度决定了法定刑的配置,法定刑反映了立法者对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估。
对于法定刑的分界线,有研究者认为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较为合适,而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五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更符合实际情况。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通常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非监禁的司法处遇。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下,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视为严重犯罪,采取罪行加一定的量刑幅度作为界分标准:即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法定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者法定刑起点虽低于三年,但法定最高刑和基准刑均超过三年的案件。
反思: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治理难点
(一)宽缓处置与教育矫治失衡:非监禁刑罚的局限性凸显
近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如性侵、故意杀人等)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恶意补足年龄”条款,但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仅占极少数,对于其他不满12周岁和未进入核准追诉程序但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与矫治手段,有些地方仅采取训诫、责令监护人管教等措施。
非监禁刑罚本应是通过社会化手段实现教育矫治的工具,但在实践中却异化为简单的“监管替代”,最终陷入“惩罚不足”与“矫治无效”的双重困境。现行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缺乏分级干预机制,矫治手段局限于传统训诫模式,已不能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特点与行为矫正需求。
(二)从严惩治与教育衔接断层:司法程序内外的系统性缺失
对犯罪未成年人一味强调教育、挽救的“从宽”政策,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落实宽严相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处罚总体上体现了“以惩罚报应为主导兼顾矫正目的”的策略。
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多判处监禁刑,教育矫治的连贯性不足问题尤为突出。司法程序内外的教育矫治未能形成闭环: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社工、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介入一般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基本只有合适成年人介入,且司法社工进入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的难度较大。而审前被羁押在看守所,生活环境改变、犯罪后的巨大恐慌和压力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尚未发育完善的大脑情绪管理系统和行为控制系统功能受损和被抑制,极端负面情绪和冲动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加,不利于对其未来的矫治和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
(三)早期干预机制失效: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保护的协同缺位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根源在于成长环境的系统性失灵,家庭监护缺位、学校欺凌防治不力、社会支持网络薄弱等问题交织,导致不良行为未能及时被干预而演变为犯罪。流动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因监护缺失与社会关注不足,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家庭、学校与社会三方责任未能形成合力,家庭教育指导令执行不到位,校园欺凌预警机制形同虚设,社会救助资源分配不均。
在司法实践中,学校通常掌握着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大量信息,公安机关则更多地掌握着触法未成年人的信息,但学校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不够顺畅,权力和责任界限模糊、跨部门合作效率低。这些问题最终导致早期干预机制仅停留在表面,未能有效地从根源上阻止严重不良行为的发生。
共筑: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治理的三个维度
(一)坚持差异化司法路径,完善分级处遇机制
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通常是一个由轻及重、逐渐恶化的过程,错失最佳的矫治教育时机或者采取干预措施不当,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会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针对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考虑按照“福利类——矫治类——刑罚类”措施的层次分级处遇。
1.福利类措施是以教育引导为核心的初级干预。
针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社会危害性较轻、主观恶意不明显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社交能力障碍或心理亚健康状态的群体,可由检察机关主导对其开展初级干预工作,由检察院主持,辖区派出所、在校学生所在学校派员,家长到场联合开展训诫教育。采取多元化教育矫正,采用情景模拟、法庭角色扮演等互动式教学,强化规则认知。
2.矫治类措施是以心理干预为核心的中阶处置。
实施多次一般违法行为或存在明显心理问题(如反社会人格倾向、情绪障碍)的未成年人,需通过专业干预矫正行为模式,建立心理评估与动态监测评估模型,采用心理量表等工具进行精准诊断。
轻度心理问题开展团体认知行为疗法,每周两次心理辅导,辅以艺术治疗。中度心理问题实施家庭治疗+学校干预,制定个性化方案,督导家长学习非暴力管教技巧,学校建立心理档案,开展沙盘治疗、人际交往小组等针对性课程,动态监测干预成效。
3.刑罚类措施是以有限监禁为核心的高阶处置。
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或有前科、主观恶性极深的未成年人,实现特殊预防与社会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发展专门教育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工作,积极探索与专门学校、观护基地、职业教育衔接的分级干预机制,推动建设专门学校,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确保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应明确检察机关在专门矫治教育入学程序中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发现12-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非刑责犯罪或14-16周岁初犯且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监护缺失时,应报请检察院审查启动评估。
由检察院牵头,联合法院、公安、教育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授权下开展个案评估,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监护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结合社会调查报告,综合评估监护状况、主观恶性、心理状态等因素,决定是否送入专门学校。
(二)完善在押未成年人矫治体系,构建全链条帮扶机制
1.建立全流程帮教机制。
建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相衔接的帮教制度机制,以恢复性司法为核心,回归社会为目的,完善少年犯教育改造措施。
帮教工作由诉前采取跟踪式帮扶教育,专门的社工在侦查、起诉阶段介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跟踪至刑罚执行羁押场所,配合羁押场所进行情感沟通、义务教育、特色教育工作,提高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质量和效率。
2.注重刑罚执行矫治。
为避免刑释少年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激发他们改造的内在动力,必须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一步实施对不同犯罪类型的分管、分押、分教制度。
针对未成年犯在入监初期改造、中期改造、出监改造三个不同阶段,分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教育改造措施和矫正项。例如,入监初期改造阶段以心理矫正为主,化解未成年犯对监管改造的抵触情绪,弥补家庭教育和情感的缺失,为后续的帮教打好基础。
在少管所针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开设义务教育课程,辅以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课程的基础上,立足于教育改造的实际,对应社会现实需求设立劳动技能培训、文化教育、认知行为矫正、社会交往技能、情绪控制、家庭矫正类项目等,将抽象化的概念以课程为载体付诸实践。例如,认知行为矫正类项目可以引入音乐课,尊重情感体验,选择符合未成年犯的教学内容。
3.构建针对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的社会监督与评估体系。
成立由社区矫正机构和辅导社工共同负责的社会监督与评估体系,对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社会适应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帮助。重点围绕复学、就业安置和援助解困,提升其劳动技能,帮助解决就业问题,推动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三)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创新形成治理合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应基于协同治理理念,整合政府、司法、学校、家庭、社会、网络等多元主体的职能优势,通过机制化协作路径持续推进“六大保护”体系的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从而构建覆盖未成年人全周期的法治化保护网络,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
1.通过立法完善阶梯式责任体系与程序规范。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增设“严重不良行为”清单,强化法律震慑。
尽快出台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明确12-14周岁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司法认定标准。
完善特殊程序保障机制,规范“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听证会”等程序的标准化操作,明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教育机构的协同职责。
2.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协同治理网络。
建议设立省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统筹检察院、法院、公安、教育、民政等多部门资源,实现“一站式”评估、分流与矫治,明确各部门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矫治中的具体职责,避免多头管理。
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重点办理未成年人文身、校园欺凌、网络信息侵害等案件基础上,拓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领域,重点针对网络侵害、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周边环境等侵害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的行为发起诉讼。
3.打造智慧化治理与长效研究机制。
创新技术赋能,运用大数据分析犯罪规律,实现风险预警与精准干预,推进数字化技术与司法融合。
建立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监管平台,分析社交媒体、游戏平台等数据,精准识别网络欺凌、不良信息传播等潜在风险,联合网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技术与制度的协同创新,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可持续的智力支撑与实践路径。
(作者:戴敏佳,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