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成年制的理论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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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成年制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成年制缓解了单纯以年龄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带来的形式问题,贯彻了根据人的意思能力来赋予行为能力的思想,实现了立法、司法与实际生活的统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劳动成年制概述 

劳动成年制属于成年缓冲制度的一种,成年缓冲制度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将年龄接近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因该制度旨在缓和自然人须达法定成年年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规定,故被称为“成年缓冲制度”。

劳动成年制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一种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

我国劳动成年制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是年龄要求,因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生理、心理成熟度上都更接近成年人。二是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如果只是投入劳动但是没有收入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要件包含当事人独立从事劳动和需有稳定的劳动收入两个层面。三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四是精神健康状况正常。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规定已达成年、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劳动成年制也需要符合精神状况正常的要件。

在劳动成年制的四个构成要件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为“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两个要件。因此,劳动收入的界定成为劳动成年制适用的关键,下面将对劳动收入的界定进行研究。

劳动收入的界定 

(一)对“劳动收入”的理解

在劳动成年制的适用中最应当注意的是对“劳动收入”的理解,对劳动收入的界定直接涉及到对16-18周岁之间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行为能力又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所参与、从事的相关交易的效力问题。

1.劳动收入包括脑力劳动收入和体力劳动收入。

目前,对劳动的理解基本达成共识,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现今有许多16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具有文艺、计算机、写作等才能,有些青少年通过游戏竞赛获得收入。因此,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劳动性质进行界定,是整体人群成熟标志的一个变化,更进一步地说是通过劳动收入的外在事实来推定心智成熟度。虽然当事人年龄为16-18周岁,但是心智已经发展到一定成熟程度。

2.非劳动收入。

劳动收入不包括继承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他人代为从事的不涉及劳动投入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资本增值收入,这些被视为非劳动收入。在认定非劳动收入时,需要注意对资本增值收入的认定。投入劳动的资本增值收入属于劳动收入,未投入劳动的资本增值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

如果17周岁的青少年以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方式获得一笔投资资本,并将所获得的投资资本通过买卖股票来获得投资收益,这种情形就需要视情况判定该青少年获得的投资收入是否构成劳动收入。如果投资收入不需要通过未成年人的脑力劳动来获得,即没有实施投资活动,则不能认定为脑力劳动收入;如果未成年人凭借脑力劳动通过投资活动获得大量收入,则所获得的投资收入应当属于劳动收入。此时,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资本增值收入是否构成劳动收入的认定根据是否投入劳动进行判断,对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区分也是根据是否投入劳动进行判断。

3.劳动收入的稳定性。

鉴于我国劳动力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已经获得并有能力继续获得劳动收入时,哪怕该收入不是固定收入,也属于具有稳定收入的情形。例如当事人通过承包或者继承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送外卖、个体经营或受雇于单位而获得收入,这些都属于具有稳定收入的情况。

4.劳动收入要求以合法收入为限。

在边境地区发生过的案件中,有辍学或不认真完成学业的青少年因被他人利用参与贩毒活动而获得收入,此类收入便不能被认定为劳动收入,而属于非法收入。这类未成年人对社会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不足,缺少基本的是非观念,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心智成熟度上未达到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求。

此外,对合法收入中的“法”也需要进行辨别。如果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如摆地摊售卖等行为,所违反的并非是具有破坏公共秩序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特性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是违反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的城市市容市貌方面的管理规范,此时需要将收入本身的合法性与行为的合法性区别来看。由于这类未成年人所获得的收入本身是合法的,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合法收入的范畴。

(二)对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

劳动成年制需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不是次要生活来源,使得劳动成年者的生活可以满足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在实际生活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否通过劳动来获得收入,需要根据劳动者的收入、工作地点、是否独立居住等情况来判断劳动者是否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主体可以参加工作。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将其拟制为成年人,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另一方面,除参加工作以外,个体经营、外出务工等收入来源渠道也能满足劳动成年制中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要件。

(三)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后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形

在实践中会出现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后又丧失劳动收入,或者劳动收入不再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这需要对该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丧失进行判断。

例如,一名17周岁的未成年人原本通过做建筑工人而获得劳动收入,以此作为自己和父母的生活来源,后因各种原因失业,导致半年以上没有工作,使得其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但这名17周岁的行为人在失业期间发生过一笔交易,交易相对方主张合同有效,当事人主张自己丧失劳动收入,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监护人拒绝追认,由此,该交易合同不发生效力。又由于半年后该行为人仍未满18周岁,劳动收入不足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该交易合同若被追认为有效,而未被追认无效。从致力于未成年人身心保护的角度方面讲,原则上对后期丧失劳动收入是否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应当放宽处理,如果后期长时间丧失劳动收入,应当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得到其父母的追认。

在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前提下,也不能一概而论。全部视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劳动收入能力丧失时间的长短、丧失程度、前期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持续时间。

综上,针对未成年人后期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形,需在总体上坚持对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对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如未成年人从16周岁起持续劳动一年多,因春节返乡暂时丧失劳动收入,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可归为已经达到成年人标准,那么将该未成年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失妥当的。

(四)劳动收入与经济收入

在对劳动收入进行界定时,要注意其与经济收入之间的区别,并非所有与本人相关的经济收入都是劳动收入,比如童星代言广告。此种情况构成认定完全民事行为人的例外,不能因为童星具有良好的外貌进行代言,而将该童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广告代言行为是依据童星的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和安排来实施,在签署代言合同时体现其父母的意思表示,而无法证实代言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因此,要根据其他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够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劳动收入与兼职收入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只在学生中存在半工半读的现象,社会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赚取收入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专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出现了新业态群体,有人在下班时间送外卖、送快递、开网约车,也有人将快递、外卖、开网约车等劳动作为主业。如果将专职工作作为认定劳动收入必须具备的条件,难以顺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兼职收入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收入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实务中,劳动成年制的适用为我国16周岁以上有能力独立生活劳动的未成年人提供了合理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法院对于劳动成年制的理解和适用已经较为成熟,关键在于具体情况下对于劳动收入的界定。在适用过程中要注意对劳动收入的界定,并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完善,顺应情势的发展。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