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看法治社会建设
- 发表时间:2022-04-06 10:21:23
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较2014年版本,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让土地征收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让全民守法成为共识。
一、新旧《条例》土地征收程序对比
修订之前的旧《条例》只有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涉及土地征收程序的内容,而新条例则列出独立章节,用1382字的大篇幅内容,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具体变化如下:
1.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
《条例》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并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提前到征收土地申请土地征收报批前,且要保证有关费用足额到位,相关部门才可以批准土地征收。这些内容分散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征收所需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所需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条例》明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
2. 进一步畅通被征收人的参与渠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条例》进一步畅通被征收人的参与渠道,保证被征收人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确保其在土地征收程序的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主要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获取预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参与社会风险评估,申请听证等多种渠道参与土地征收工作。
3. 突出社会保障费用安排,完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机制。
《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费用保障和分配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社会保障费用必须单独列支,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足额到位,才批准征收。
4.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征地事权,强化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精简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高土地征收审批效率。第三十条规定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而无需再审查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同时,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完善细节 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土地征收关系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事关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条例》聚焦土地征收程序的操作层面,完善执法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极大地增强了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以良法促善治,征收机构要注重流程细节,严格规范征收行为,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方面能够在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彰显政府的法治形象,让人民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法律的公信力。
三、立法为民 树立广泛的法治信仰
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条例》一方面把握实践需要,对此前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规范效力低、权利保障缺失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一方面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畅通土地征收的公众参与渠道,确保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程序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行法律制度建设,使法律法规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社会、贴近实际。可以预见,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必将增强被征收人的法治观念,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与敬畏心,让全民守法成为共识。
四、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律师智慧力量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应担当起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任,做依法治国的推进者、先行者。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增强群众的法律获得感,使人民群众共享法治社会建设成果。
《条例》的实施使集体土地征收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历历可考,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通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可以在客观上起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也有助于基层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有效提升司法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律师通过引导、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能够在客观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身的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相互衔接显著增强,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重大提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国家在行政法领域经过深入实践与思考,结合社会发展与百姓需求的重大成果。法治社会建设从细节处体现规则意识,从细微处彰显民本思想,其中闪烁的每一束光亮汇聚成法治文明的光芒,照耀人民群众。
(作者:苗云海,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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