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理论辨析和实务界分——结合某互联网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掩隐罪的成功辩护
- 发表时间:2026-02-02 15:53:40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创新与合规风控的平衡中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在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数据服务等环节,新型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刑事风险边界日趋模糊。某知名互联网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L(副总裁),因其负责的业务板块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了支付接口,从而涉嫌刑事犯罪。侦查初期,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L立案侦查,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有期徒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后经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被告人L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与已被羁押的时间基本相仿。
L案的症结在于“掩隐罪”与“帮信罪”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与重叠。常见误区在于,仅因行为人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且涉案金额巨大,便将行为性质等同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忽略了对行为发生阶段、对象性质及主观明知内容等本质要素的深入探究。这不仅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模糊了不同罪名背后的规范保护目的,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精确性与公正性。
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简称《意见》);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简称《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读,认定帮信罪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危害后果则是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在办理涉“两卡”案件时(涉及非法出租、出售、出借或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等进行全面审查,紧扣“犯罪地位”“主观明知”“犯罪方式”和“行为内容”四大关键进行界分。较为难得的是,L案辩护律师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所形成的辩护观点,契合了其所倡导的严格认定明知、主客观相统一等办案精神。
一、胜诉之道:L案成功辩护的路径解析与启示
本案辩护之所以取得显著成效,关键点在于辩护律师精准把握了此类案件的本质争议,并制订了一个系统化、多层次且精准的辩护方略。这一成功实践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更以其前瞻性的法律论证,为律师在类似复杂网络犯罪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提供了借鉴。
(一)釜底抽薪:精准打击“犯罪所得”的认定基础
辩护律师没有纠缠于边角问题,而是直指立论根基——“赌资是否为犯罪所得”。这是一个关乎此罪与彼罪的根本性问题。为此,辩护律师首先纵向梳理了从2005年至今的多个司法解释,指出在所有规范文件中,“赌资”与“违法所得”均是并列的独立表述,从未混同;继而横向检索并引用了大量类案判决,以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来强化己方观点;最后,引入学理观点,从法理上论证了“赌资是犯罪工具而非犯罪所得”的刑法原理,通过立体化的论证排除了掩隐罪的构成要件。
(二)证据为王:程序性与专业性双管齐下的质证
面对控方作为定案核心的审计鉴定意见,辩护律师没有轻易认可其证明力,而是展开了精准的质证。
第一,辩护律师指出鉴定事项本身违法。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是“洗白黄赌资金的非法所得金额”,这直接涉及“资金是否为非法所得”的法律定性问题,超出了司法会计鉴定仅能就财务会计问题发表意见的法定范围,属于典型的“以鉴代审”。
第二,辩护律师指出了鉴定方法的非科学性。鉴定机构在确定关键的“结算比例”时,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等明确被禁止的非财务会计资料,这严重违背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辩护律师质疑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鉴定机构采用简单“倒推法”进行计算,并未核对平台后台原始数据与会计凭证,且自身在报告中声明“无法验证分配比例”,这种“不确定意见”在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中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通过这一系列的论证,辩护律师成功地将鉴定意见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三)阶梯防守:构建多维度的立体辩护方案
在L案中,辩护律师构建了清晰的辩护层次:
第一道防线(主攻方向),是无罪或罪轻辩护,核心论点是定性错误,全力论证本案至多构成帮信罪,而不构成掩隐罪。
第二道防线(量刑辩护),即通过充分论证L在犯罪链条中仅处于末端、其主观上是为了提升平台业绩而非谋取非法私利、从未收取回扣且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缴1.8亿余元(远超指控金额)等一系列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为其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第三道防线(程序辩护),即对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提取中存在的程序问题提出质疑,主张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相关电子数据的证据
能力。
二、有效辩护: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四大区分标准
精准的辩护策略绝非无源之水,它必须根植于坚实的刑法理论,并通过对构成要件的精微辨析,将抽象的法理转化为法庭上的有力论证。以本案辩护实践为蓝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对两罪进行系统界分。
(一)主观层面:概括认知与具体明知的原则分野
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指的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相对概括的事实,行为人无需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与性质。而掩隐罪则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悉其处理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是一种具体的、指向明确的认知。本案中辩护人通过论证当事人虽知资金与“黄赌”相关,但仅停留在“来路不正”的概括认知层面,而无对“犯罪所得”的具体明知,成功实现了罪轻辩护。可以说,本案辩护通过剖析平台无法区分“预备赌资”与“最终盈利”的客观事实,为成功定性帮信罪奠定了基础。
(二)对象层面:犯罪行为与犯罪所得的定性核心
行为对象的性质直接决定了罪名的适用。帮信罪针对的是“犯罪行为”本身,如本案中平台提供支付接口,实质是为赌博活动提供运营支持;而掩隐罪的对象必须是既遂后产生的“犯罪所得”。本案辩护通过“规范-法理-案例-证据”四位一体的论证,排除了对“犯罪所得”的认定:援引司法解释明确“赌资”与“违法所得”的并列关系;引用类案共识和学者观点论证“赌资属犯罪工具”;关键证据显示平台真实盈利仅占流水12%,证明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运营的“预备赌资”而非犯罪所得。
(三)阶段层面:事中帮助与事后处置的时间节点
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是区分两罪的一个清晰标准。帮信罪通常发生于上游犯罪的实施阶段,甚至是预备阶段;掩隐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之后,即上游犯罪行为人已经有效地控制了犯罪所得,此时再为之提供转移、隐匿等帮助,才构成掩隐。若行为是对赌博活动全部结束后产生的“盈利”进行清洗,则符合掩隐罪的特征。L案辩护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资金流向和赌博流程,有力地证明了平台的行为始终处于事中环节,是赌博行为的一部分,而非事后对犯罪收益的独立处置,从而在时间维度上排除了掩隐罪的适用。
(四)法益层面:网络秩序与司法秩序的保护差异
两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位于不同章节,笔者认为这是立法者意图保护不同法益。帮信罪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下,其首要保护法益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而掩隐罪则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中,其保护法益是司法机关追索犯罪所得、查明案件事实的正常活动。在L案中,辩护律师指出,直播平台的行为主要扰乱的是网络支付结算领域的正常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通道,而非直接、主要地对抗司法机关对特定犯罪所得的追缴活动。因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更符合帮信罪的规制范围。
三、规范精进:《司法解释》亮点剖析
(一)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确立了更为严格与精确的判断标准,为辩护提供了突破口
《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认定“明知”应综合考量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资金往来异常程度、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多重因素,明确禁止简单地客观归罪和扩大化推定,强调了对主观要件的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强调要“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这一定义严格限制了通过“应当知道”等概念扩大打击面的做法,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审慎判断行为人是否对“犯罪所得”有明确认知,而非仅仅“知道对方可能在干坏事”,引导司法实践从关注“行为人是否知道钱不干净”转向探究“行为人是否知道这是什么性质的钱”。
(二)在行为类型的界分上,构建了更具层次性与可操作性的判断体系
《司法解释》通过明确两罪在犯罪链条中的不同定位,规定出清晰的界分标准:帮信罪规制的是为犯罪“输血送氧”的支持行为,发生于犯罪实施过程中,其本质是共同犯罪原理在网络时代的部分正犯化;而掩隐罪打击的是对犯罪“成果”的后续处置行为,发生于犯罪既遂之后,其本质是妨害司法犯罪。这种以行为对象与行为阶段为双核心的区分逻辑,使得此前模糊的“帮助行为”概念得以被精确拆解和归类。例如,在支付结算场景中,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通道是帮信,而对已经到手的犯罪收益进行转移、变现才是掩隐。
(三)在量刑政策的把握上,体现了更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量刑倒挂”(即下游犯罪刑罚重于上游犯罪)现象,《司法解释》强调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掩饰、隐瞒行为对司法秩序的妨害程度,旨在实现刑罚的均衡与公正。它明确要求,对于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为辩方在类似L案的重大案件中,从“行为虽大,罪责却轻”的角度论证定性错误提供了依据。
(作者:毛洪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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