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时代变革,中国仲裁的守正创新
- 发表时间:2024-09-30 16:45:54
自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中国仲裁制度经历了从起步到成熟的过程,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仲裁体系。三十年来,《仲裁法》的实施不仅推动了国内仲裁实践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也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其作用日益凸显。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仲裁的制度创新与国际化发展,不仅是推进国内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实践。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正积极推进商事仲裁制度、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提升仲裁服务的专业性和国际化水平。
一、商事仲裁的优越性及核心特质
商事仲裁的优越之处,简而言之,便是“尊重”二字。这种尊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并贯穿于仲裁的每一个层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尊重仲裁员的职业操守,尊重对法律规范的恪守。这种尊重不仅体现在对《纽约公约》《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遵循,也在于仲裁对公正和效率的不懈追求。
源于尊重,商事仲裁的核心特质包括公正、独立、保密、高效以及兼容。
公正性,是仲裁的灵魂所在。仲裁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地裁决。同时,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保障他们充分表达意见、提交证据的权利。
独立性,是仲裁的本质特征,仲裁员应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外部干扰,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作出独立决策。
保密性,是仲裁的显著特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私密的环境,可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高效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为当事人高效解决商事纠纷带来了便利。同时,高效勤勉地办理仲裁案件也是每一个仲裁员应具备的素养。
兼容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被称为仲裁的“东方经验 ”。它是中国仲裁实践经验的宝贵总结,既符合商事仲裁以当事人为本、追求合作及自治的本质,又符合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
二、顺应时代变革,推动多元化纠纷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
近年来,我国经济贸易总量持续上升,境内外商事纠纷数量大幅增长。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要求更多法治力量参与其中,采取更为有力的引导、疏导方法,促进矛盾纠纷更好、更快地解决,既要有效预防、问题前置,又要重点把控、完善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指出应进一步通过把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争议的分级化解模式,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协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023年,全国279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超60万件,总标的额1.16万亿元人民币,商事纠纷的有效化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商事仲裁与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衔接,构建围绕商事仲裁的立体化、多元化矛盾化解体系,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2022年4月,北京印发《关于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对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及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进行部署。2024年4月,北京印发《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建设实施方案》,并将《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列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只有统一协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构建起更为完备的战略布局,形成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有机统一,才能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主权和安全。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代表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水平,也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反映。进一步提升涉外仲裁法律服务能力、推动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涉外仲裁法律服务队伍,是我国当下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关键之一。
当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持续提升。2018年至 2023年,内地80多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案件1.3万余件,案件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年工作报告》,2023年贸仲委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645件,争议金额527.6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08%,显示出涉外仲裁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态势。案件涉及88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来自71个国家和地区,显示出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持续提升。总体来看,2023年中国商事仲裁在案件数量、争议金额、涉外案件处理以及法律规则完善等方面均有显著提升,展现了中国仲裁事业的稳步发展和国际化趋势。
三、守正创新,发挥司法的引领及律师的推动作用,共建仲裁同心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作出部署,明确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研究修改《仲裁法》,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提高仲裁公信力,不仅要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研究修改《仲裁法》,更要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创新须于法有据,不能突破法律;另一方面,创新不是无的放矢,而应针对当前形势,探索更有效的仲裁实践方式。
仲裁同心圆理念强调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法院和律师,为了专业公正、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各司其职,形成良性互动的同心圆。仲裁同心圆以当事人的授权及诚信参与作为前提,仲裁机构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仲裁员需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要求,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而律师则应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仲裁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律师不仅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仲裁案件,在国内外的仲裁员队伍中也常见律师的身影。当前,我国过半数的仲裁员本职工作为执业律师。今后,应鼓励律师更积极地参与仲裁实践,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加强仲裁员律师的执业道德培训,巩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其实,律师不仅是仲裁程序的重要参与方,更是仲裁制度建设、仲裁推广普及的重要依托。因此,应当进一步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势,不仅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代理、仲裁员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要发挥律师在仲裁制度建设方面的推动作用。
在《仲裁法》颁布三十年的历程中,中国仲裁制度实现了从起步到成熟的巨大飞跃,不仅推动了国内仲裁实践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也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机制,其作用日益显著,成为推动全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展望未来,中国仲裁将继续沿着创新及国际化的道路前行,不断提升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仲裁法律规则的完善,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贡献中国智慧。通过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期待中国仲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张丽霞,全国律协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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