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策略
- 发表时间:2025-02-21 10:29:17
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专利侵权诉讼是权利人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手段,专利侵权案件是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尤其是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其在授权前均已经过充分的实质性审查,稳定性较高,因此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不仅是采取常用的专利无效策略,更要充分考虑每个技术特征与被诉产品的对应关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适应的诉讼策略。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不符合“全覆盖原则”抗辩。根据“全覆盖原则”,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需逐一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对比,找到突破点,案件审理过程甚至可能需要针对不同的汉字进行论证,尤其是生物化学类等专利文件,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依照的专利审查指南等均有特殊规定,针对化学式、成分等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作为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代理律师,需要对专利文件从撰写到授权以及专利权无效等全流程充分熟悉,从而提出相应的诉讼策略。
例如,在一起有关生物医药发明的专利侵权案件中,笔者通过对涉案专利文件的综合判断,向法庭阐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组成成分为Na2O、CaO……”的表述为封闭式表达,被诉侵权产品在仅含有Na2O、CaO及杂质的前提下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不构成侵权。再如,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表述为“……装置均由多个高压静电板(14)并排构成……”。通过向法庭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并排构成,法院最终判决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另需注意的是,每个权利要求都构成单独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需与每个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单独对比,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犯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常用的抗辩策略,是指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根据司法实践,除非抵触申请与公知常识相结合等情况下,抵触申请文件也可沿用现有技术抗辩)已公开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并非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而是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需要提醒的是,现有技术抗辩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作对比,而非与涉案专利作对比,同时需从现有技术中能够完全得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例如,一起有关通信设备的专利产品侵权案件中,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其被诉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笔者通过检索发现,被诉侵权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已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予以公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产品公开的方式可以是专利文件、出版物、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使用只能将被诉侵权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作比较,不能通过将两份或者多份文件中摘取出的不同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使用作为现有技术。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例如(2007)苏民三终字第0139号案件。通常情况下,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只能援引一份现有技术,而不能援引两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因为将两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进行组合使用,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一般并非是显而易见或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被控侵权人以两份或多份现有技术进行组合抗辩,但在被控侵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一份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情形下,现有技术文件可以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简单组合使用。
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专利侵权合法来源的抗辩可以理解为排除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人主观上需是善意的,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需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代表不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虽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需支付权利人合理开支。
在某医疗器械专利侵权案件中,笔者针对合法来源的适用从主观要件和客观条件分别予以阐述。主观要件主要是对销售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进行判断,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而言,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即取得被诉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标准,则应认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作为诚信经营者所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而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对所销售的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善意不知情。此时,应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销售者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未能进一步提供可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满足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所要求的“主观无过错”要件。
客观条件中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满足客观条件的相关证据,例如此案中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记录、《医用耗材公示》等证据,可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从其他公司处购得,故其情形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主观要件及客观条件。
先用权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先用权抗辩的成立建立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就被诉侵权产品/方法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但是在涉案专利权稳定的基础上,超出申请日前已准备的生产规模等情况,仍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应注意先用权时间点与是否已做好必要的准备之间的相互印证,如(2022)最高法知民终1024号案中,被告提交采购和使用制造拉链产品设备的相关证据、拉链产品订单邮件往来证据和展览会及拉链样品册等证据,证明其对被诉侵权产品享有先用权。法院认为,采购设备的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购买并使用了相关设备,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购买的该设备已经使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制造出被诉侵权产品或已经做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准备,针对上述先用权抗辩不予采纳。
在一起大型槟榔加工企业生产设备专利侵权案件中,笔者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考量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被诉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是否为相同或者等同技术方案、先用权人制造设备的时间是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先用权人是否已经做好必要的准备、先用权人针对被诉侵权设备的使用范围是否超出原有范围、先用权是否建立在合法获得或者自行研发的基础上。以上均需提供证据,并结合充分论证予以阐述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本案在是否属于相同技术方案的认定中,通过对比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设备技术方案是否相同作为主要判断要点,主张先用权的产品与被诉侵权设备虽型号不同,但部件、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方式等技术特征均相同或等同。最终法院认定先用权抗辩成立,并且在对是否符合先用权时效的认定中,着重衡量交易合同、凭证及实物等证据,以证明我方观点。
权利用尽原则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权利用尽原则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即保障市场产品的有效流通,否则每次出售等情况均需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将会阻碍市场发展,也有违交易常理。权利用尽抗辩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使用方法专利可能不涉及产品,一般不存在权利用尽的情况;权力用尽原则的应用限于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不包括生产和制造。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即使专利权已经转让,已经发生的权利用尽不受专利权转让的影响。例如(2019)浙01民初4142号案件,所使用被诉侵权模具系从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处合法取得,不视为侵权。
专利权无效策略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权无效抗辩指的是专利侵权人在被起诉答辩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涉案专利权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涉及的专利已经无效,被诉侵权行为的起诉请求不成立。所以专利权无效抗辩的核心是“无效”,在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侵犯所有权人的专利权。
每个知识产权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甚至对一个字的不同解释都可能引发不同的结果。代理专利侵权案件要求知识产权律师不仅能够看得懂专利文件、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对专利撰写、申请、授权、无效等全方位细节熟悉,从而制定完备的专利侵权案件诉讼策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作者:岳淑昊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