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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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理财需求、理财意识和参与度的提升,委托理财合同随之增多。但是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亟需作进一步探讨。本文从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出发,阐述保底条款的类型和效力,并在分析具体实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建议,以期为相关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及分类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中,“委托理财”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实践中,委托理财活动通常被归类于“资产管理”“个人理财”以及“资金信托”等较为宽泛的概念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中详细解释了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内涵:“委托理财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约,其中委托人将金融资产,例如资金和证券,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而受托人负责进行投资,并保证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事先约定的收益。”本文主要采用该观点,将委托理财合同定义为资产管理以及追求收益的行为,并不涉及保底合同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细分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类型——“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双方是否交付资金、移转账户的控制权来区分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和借贷关系。在这类案件中,尽管合同名为委托理财,但实质上构成了借贷关系,其中的保底条款实际上起到了固定利息的作用。因此,结合我国过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委托理财合同可划分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和“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委托理财合同三类。

二、保底条款的分类及效力

(一)保底条款的分类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是核心且常引起争议的部分。为深入探讨其效力,首先需对保底条款进行合理分类,主要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仅保部分本金的保底条款,以(2018)浙0603民初7421号案件为例,本案中委托人委托本金总额为600万元,保底条款规定损失不超过100万元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由受托人担责。同时,委托人对预期利益享有更高份额。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笔者认为,保底条款的效力判定应考虑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在资管产品中设置保底条款,往往构成“刚性兑付”。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对此现象作出了极严格的限制。然而存在保底条款的金融委托合同并不一定无效,保底条款本质上是对风险的分担,它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并从最终收益中获利。对于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受托主体而言,只要条款所规定利率在法定范围内,并且符合《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委托理财合同理应被尊重。值得注意的是,在“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委托理财合同中,要防止高利贷行为,否则会导致其合同无效。

三、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现状

对于保底条款的有效性,不同地区和级别的法院判决存在差异。本文以北京市近十年的案例为样本,分析了裁判文书库中的数据并对其进行分类,笔者主要针对其中有效和无效两种判决进行案例对比分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050号案,王某(乙方,委托方)与张某(甲方,受托方)以口头约定购买理财产品后的成本归还以及收益分配的方法,协议约定保底条款:张某在收取款项之后立即将收益全额支付给王某。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该保底条款属于本息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将风险转嫁于受托人,进而助长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出现,不利于金融行业有序稳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8779号案,原告张斌(委托方)与被告尚清国(受托方)签订协议,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提供50万元资金和股票期货账户,被告按操作账户金额的5%向原告交纳风险控制保证金25000元,并负责进行投资理财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涉诉协议虽约定了保证账户不亏损、亏损由乙方负责的保底条款,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予以禁止,并且其亏损比例承担均符合市场规则。该保底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由此可看出,以上两个案件裁判结果并不相同。

四、基于不同保底条款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应依据保底条款的不同类型对其效力予以不同认定。

(一)保本、保息、有或无预期利润分成的保底条款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该类保底条款较为普遍,其只要求受托人确保委托资金的本金在金融交易中不受损失,并按约定支付固定利息。这种安排使其更接近借贷合同的性质,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借贷行为。至于合同中关于固定本息回报或最低本息回报的具体约定(包括预期利润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性质的判断。只要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保本、不保息、有预期利润分成的保底条款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只有当保底条款规定“保本金,无固定利息,追求预期收益分成”时,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此外,这些条款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它们应当被视为有效。在司法实践中,若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来认定保底条款的有效性,争议焦点将转向为最终的损失承担。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评估双方过错程度来进行判决,确保司法的公平与权威。

综上,对于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需对保底条款进行分类,在尊重合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实施个案分析。对于追求保本固息或保本低息的保底条款,应视为借贷纠纷;而对于保本加预期收益分成的条款,若不违反强制性法规和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应认定为有效,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亏损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也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法律对私权行使的合理引导和规范。

(三)投资者保护

近期,在我国A股市场中许多新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入场,有部分投资者选择通过委托专业人士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理财时,委托人需要注意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特别是投资范围、风险提示、收益分配等内容。此外,合同中应避免使用“保本”“保息”等表述,以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托人而言,应充分披露投资风险,确保委托人对可能的损失有充分的认识,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作者:王晓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