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商事仲裁案件的经验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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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1994年8月31日立法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至2025年9月12日新修订通过,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重要部署。

近年来,商事仲裁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标的金额均有明显增长。2024年全国排名前三位的仲裁机构新受理案件总金额均已超过千亿元。商事仲裁是律师业务的一片“蓝海”,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也很高,必须练好内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笔者结合多年来作为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以及作为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经验,围绕律师如何在商事仲裁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关体会,与读者交流分享。

一、关于行使代理权

作为商事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律师应意识到“商事仲裁是法律服务”这一本质特征。这要求律师做有心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理有力有节地与仲裁秘书、仲裁员和仲裁委沟通,当遇到案件进展对己方不利的情形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从程序和实体上尽可能维护、主张和争取己方利益。

一是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申请人提交的案件合同上加盖的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因此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在审理程序中,我方当庭出示了被申请人公司印章的实物以及该印章印文原件,同时声明始终只使用过该枚印章并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合同上的印章与我方持有的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经过当庭比对,申请人承认我方出示的印章与案件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大小明显不一致,并非同一枚印章。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的直接证据,也无法提供双方有关合同缔约的磋商过程、通讯往来的间接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决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并撤销案件。

对仲裁管辖权的“挑战”不限于向仲裁庭提出异议,还可以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在一起某拍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拍品的委托方虽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并已将该拍品交付拍卖公司上拍成功,但因为委托拍卖合同上的签字是其他人代签,委托方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法院认为,拍卖合同虽然事实上已经履行,但是委托人没有签字,表明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仲裁解决纠纷的合意,因此仲裁协议不成立。

二是运用规则要求“合并仲裁”。一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解约协议纠纷中,甲方和乙方共同与丙方达成一致退出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丙方承诺向甲方和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乙方获悉甲方已经单独提起仲裁,要求丙方向其支付全部赔偿金之后,委托笔者代理其维护自身权益。笔者根据该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合并仲裁”之规定,在立案时要求与甲方所立仲裁案件合并审理,并主动放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声明接受前案仲裁庭的管辖,最终获得仲裁庭的支持,成功加入前案作为申请人之一。在实体审理阶段,面对三方之间的合同没有对甲方、乙方各自有权分得的赔偿金额及比例作出明确约定的问题,笔者提出仲裁案件的审理原则是“定分止争”,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因此要求按照甲方和乙方各自投入的土地面积比例进行赔偿金分配,最终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充分行使自身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在一起某品牌方的一系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其中有两个先后进行的同类案件均指定了同一独任仲裁员负责审理。由于第一起案件的裁决结果对我方不利,笔者在第二起案件中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理由是两起案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为避免独任仲裁员先入为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要求更换仲裁员。笔者认为,律师合理运用规则勇于提出“挑战”,实现己方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二、关于仲裁请求

运用自身的理论功底、专业水平以及对仲裁业务的实操经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帮助当事人预判法律风险,进而设计出最有可能获得支持、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仲裁请求,是律师代理商事仲裁案件的第一要务。

仲裁与诉讼同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查明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支持仲裁请求的依据通常有两种:即合同有效前提下的违约责任与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前提下的法定责任。律师要认真研判仲裁请求是否具备坚实的请求权基础,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如果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追究合同有效前提下的违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该等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依据,不能一味按照自己的利益目标提出请求。例如某娱乐明星参与电视台综艺节目录制的合作协议仲裁案件中,由于节目制作方未能跟电视台续签协议,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确系节目制作方违约。这种情形下,娱乐明星一方只要提出因对方违约而追究损失赔偿责任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大概率会本着“有违约必有救济”的原则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损失赔偿金。但该娱乐明星的代理律师坚持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在合同已经客观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前提下,该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

二是如果仲裁请求的依据是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前提下的法定责任(包括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律师首先应当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仲裁请求中要求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或者解除,并说明该等主张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之请求或所举证据不足以使得仲裁庭认定合同符合解除条件,那么当事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当事人主张解除的事由是否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或法定解除的情形,是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在提起仲裁时必须仔细、审慎研究的问题。如果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没有正确判断其依据,将可能面临仲裁请求被驳回的风险。从实务操作来说,仲裁庭对于合同的解除并不完全局限于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一些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解除合同之请求,或者当庭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表示同意,加之仲裁庭确信双方的状态难以继续维系合作关系,通常也会作出解除合同之裁决。

三是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如果想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仲裁请求,律师应严格把关合同条款,确保请求的表述内容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庭在处理该等仲裁请求时,往往会本着“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表述内容超越了合同约定范围,则被驳回的风险会比较大。例如影视投资合同纠纷中,跟投方要求制作方履行提供相关收支凭证、对账资料等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仲裁请求的表述方式超越了约定范围,那么仲裁庭可能考虑该等请求缺乏可执行性而不予支持。又比如在MCN机构与网络平台主播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归还账号”“个人账号与公司解绑”等特殊诉求,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说明该等请求的合同依据,大概率会得到支持。

三、关于举证责任

首先,律师在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准备,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举证效果。例如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即使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体系并不完备,只要其核心证据足以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该等仲裁请求常常会得到仲裁庭支持。

其次,律师要善于对当事人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梳理、组织和运用。商事仲裁中,律师应运用有效证据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争议焦点实施“精准打击”。为了取得更好的庭审效果,还要善于运用各种可视化工具把证据要点清晰地呈现在仲裁庭。

最后,律师在举证过程中要开阔思路,除了自己收集、提交证据之外,还可以向仲裁庭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和要求仲裁庭责令对方提交证据、明确分配举证责任的申请,通过这些措施能够为尽可能多地得到仲裁庭支持己方请求奠定基础。笔者代理过的一起影视投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跟投方在影片发行结束后要求制作发行方分配投资收益,但制作发行方拒绝披露票房数据和履行分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方面要求仲裁庭责令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财务资料,另一方面自行收集了公开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影片票房信息,并主张按照影视投资领域通常的回报率及其持有份额比例取得利润分配。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经初步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申请人没有合理理由怠于履行制作发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最终认定申请人主张的通行投资回报率具有合理性,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对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权力给予了适度扩张,在原先条款的“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后面增加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变化可使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权力得到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更大支持。

四、关于庭审表达

商事仲裁的庭审风格与法院开庭有明显区别。诉讼案件审理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而仲裁案件的开庭则更像是各方平等坐在一起讨论问题的“专业研讨会”,会给予律师代理人充分阐述己方观点的机会。这就要求律师一定“会说理”,通过说理让仲裁庭全面了解案件,尽可能支持己方的请求或抗辩。

一是会说法理。仲裁庭通常会在庭审过程中归纳争议焦点,也会征求当事人双方对于争议焦点的看法。律师作为代理人,只有真正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则分析透彻、研究清楚并向仲裁庭予以阐述,才能够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最终达到自己预想的案件审理效果。

二是会说情理。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案件合同条款背后双方交易的商业目的和真实背景,通过向仲裁庭介绍这些关键信息,使仲裁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合理之处。

三是会变通。律师在发表说理意见时,还要认真思考庭审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听清仲裁庭关注的争议焦点,理解仲裁员的审理思路,不要过于执着地坚持既有思路。一旦意识到仲裁庭的认识与自己的说理之间存在较大偏差,要及时进行调整。

五、关于书面材料

律师提交的申请书、答辩意见、证据清单、代理意见等纸质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律师的专业水平。材料的高水准不仅体现在文件格式、版面、文字整洁程度、纸张及装订质量等形式层面,更体现在逻辑思路是否清晰、语言表达是否流畅、内容分析是否严密等实体层面。笔者认为,律师代理仲裁案件需要从三个方面提升成文能力:一是强化逻辑分析能力,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条分缕析、层层推进。二是将核心观点与关键证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证据材料展开详尽论述,同时也要避免连篇累牍、堆砌辞藻。三是具有服务意识,不仅保证提交的文件不出现文字错误、序号混乱等,也要充分运用可视化形式,让仲裁员更方便地查阅案件资料、梳理案件事实,为仲裁庭高效精准地形成裁决,解决双方争议提供助力。

(作者:张峥、刘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