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视界 | 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监管要求和变化
- 发表时间:2020-08-01 11:06:07
2020年,在全球疫情冲击下,不少行业哀鸿遍野,也有行业如履薄冰,但与在线生活方式相关的行业却得到了助推,其中尤为红火的当属网络游戏行业。根据新浪游戏所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732.03亿元,较2019年第四季度环比增长25.22%。不久前的腾讯游戏年度发布会上,副总裁马晓轶表示,从短期来看,今年全球游戏行业的收入增长可能达到10%左右。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反周期特性,相信将有投资者有意进入此行业或在此行业内取得更大发展,本文将对国内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希望为更多公司提供参考。
一、现行资质及监管要求
在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游戏的监管要求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一款网络游戏从开发到上线运营,至少涉及以下三个主体:(1)游戏开发企业;(2)出版单位;(3)运营单位。在实践中,以上三个主体可能由同一家公司承担,也可能由多家公司对一款网络游戏进行合作,分别担任开发、出版、运营的不同角色。
在网络游戏的出版运营过程中,出版单位需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运营单位需取得ICP证,网络游戏本身亦需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审批并获得出版物号(俗称“版号”),具体可参照下图:
1.出版单位需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别于实践中将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归类于网络游戏的发行或运营,此处的“出版”专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包含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出版物。
如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原线下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获得该许可需要具有确定的出版平台、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必要的技术设备,并需将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其他单位若欲取得该许可,除上述条件外,另需有专业的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相应的章程及内容审校制度。
此外,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被排除在外,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2.运营单位需取得ICP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一般通过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或服务,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因此属于向公众提供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取得ICP许可证。该证亦是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版号”审批时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
3.网络游戏本身需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并取得“版号”
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1]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下称“13号文”),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原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未经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提供了《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批许可的条件除要求出版单位及运营单位具备上述资质外,另需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者相关公证,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此外,该审批曾要求提供《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验证手续证明》,但该证明已于2019年取消并停止办理,转而要求游戏运营单位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游戏设置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等其他措施。
实践中,该审批由出版单位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在通过审批后,该网络游戏会取得相应的“版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提及的出版单位及运营单位有可能系同一家公司,也有可能系两家公司以合作的模式共同进行出版运营。合作主要是因为一般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本身并未持有网络游戏出版的资质,与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出版机构合作是相对简便高效的选择。
二、外资游戏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的模式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网络出版服务及互联网文化经营均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增值电信业务中ICP涉及的领域亦对外资比例做出不超过50%的限制。有鉴于此,外资游戏公司如何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成为了值得关注与讨论的问题。
1.网络游戏出版: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由于外商直接投资模式已于负面清单中被禁止,实践中较多讨论的是外资企业能否以VIE协议控制模式参与中国网络游戏出版,但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相应条款,此模式的前景并不乐观。
在VIE模式下,外资游戏公司通过设立境内全资子公司,由子公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境内实际经营实体签订系列协议,取得实际经营实体的控制权与绝大部分经济利益。具体对网络游戏出版行业而言,外资企业或者需要新设内资VIE实体以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需要控制一个已持有该证的内资实体。
在新设的情形下,该VIE实体须按前文所述申请条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中要求申请人必须拥有出版平台及技术设备等条件,但考虑到知识产权、技术需求等因素,实践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外资企业才是真正的所有者,外资企业通常不愿或不能将此类出版平台或技术设备真正转让于该VIE实体。由此造成该VIE实体难以满足申请条件并获得该许可证。
而在控制内资实体的情形下,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的项目合作需在事前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审批,即意味着外资企业与内资实体间的协议关系很可能面临审批。由于协议安排的目的有违外资准入规定,是否能通过该审批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另经我们与上海新闻出版局电话确认,实践中亦尚未对此类审批做出具体规定或指引。
因此,实践中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可操作性不强,外资游戏运营企业或开发企业主要选择与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网络出版单位进行合作。
2.网络游戏运营:VIE协议控制
面临外资准入限制的还有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事实上,13号文也明确禁止外商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但仍有不少在境外上市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通过VIE协议安排维持及行使对于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以开展游戏运营活动。[3]其主要原因是该13号文的效力仅为部门规章,实践中各地方新闻出版局仍旧默认VIE协议的效力[4]。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将VIE认定为控制权的一种,同时对控制权实行穿透认定,从而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无法再通过VIE控制的方式规避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但在2019年最终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针对VIE进行任何规定,对VIE模式之后的监管走向仍需持续关注。
3.网络游戏开发:许可或委托开发
若外资游戏公司欲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开发业务,其有两种选择,其一为从事上述网络游戏运营的同时自行从事开发活动,其二为与境内游戏发行公司达成合作。而就合作而言,主要有(1)许可及(2)委托开发两种模式[5],具体情况安排可参见下表:
业务模式 | 合作模式说明 | 知识产权分配 | |
许可 | 开发商授予发行商独家许可,以许可其在指定市场运营游戏。 | 开发商向发行商收取授权费,并与发行商分享总流水账额。 | 开发商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发行商获许可发行游戏。 |
委托开发 | 开发商基于发行商的委托,根据其要求及构思开发游戏。 | 开发商按项目或要求收取费用。 | 发行商拥有相关游戏知识产权。 |
此处游戏开发商指的是主要负责游戏制作中的研究、设计及编码程序,以及根据用户及市场反馈,提供更新版本及技术支援的相应公司。而此处游戏发行商指的是主要负责游戏优化、营销、推广、分销、变现及其他用户相关服务,并非实质上运营游戏的相应公司。
在上述“许可”的模式下,因游戏作品的相应知识产权归于外资开发公司,该游戏作品将作为进口网络游戏被引进中国。
根据13号文的相关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必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著作权认证手续,在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由运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现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实践中,该项审批的条件及程序与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类似,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亦有相应指南可供参考。
三、网络游戏出版运营近期的主要监管变化
尽管网络游戏行业一直不乏监管关注,但整体的监管态势正在逐步放宽,从2019年的监管新变化中可窥见一斑。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称“《调整通知》”),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职责。随之同年7月,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亦经废止。
文化和旅游部的退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网络游戏出版企业及运营企业的负担,具体表现如下:
1.运营单位无需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原《暂行办法》的要求下,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需要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根据2019年的《调整通知》,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获批许可证仅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也不再换发新证。
另经与部分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确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网络游戏运营者无需再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国产网络游戏在运营后不再需要备案
根据原《暂行办法》,国产网络游戏需在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
随着《暂行办法》的废止,并经我们与部分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确认,国产网络游戏在运营后不再需要备案,为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提供了便利。
3.进口网络游戏无需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事先内容审查
根据原《暂行办法》,进口网络游戏需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接受内容审查,获得批准后才可运营。
而伴随着《暂行办法》的废止,其不再需要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事先内容审查,但仍需在申请出版审批时接受出版主管部门的内容审查。
注释:
[1]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后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已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同时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参见脚注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现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
[3]参见指尖悦动(HK.06860)《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招股章程》,第122-124页;新娱科控股(HK.06933)《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招股章程》,第137页。
[4]参见指尖悦动(HK.06860),经与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通信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及广东省文化厅确认,VIE合同安排不必得到该等机关批准,且不会面临任何处罚;新娱科控股(HK.06933),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确认,VIE合同安排无须得到该局批准,且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5]参见指尖悦动(HK.06860)《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招股章程》,第84页。
(作者:赵昱东、王婷、杨忆菁,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