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餐饮行业十大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分享到

连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大家纷纷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为武汉加油!我们相信坚持下去,终会春暖花开。在这个特殊时期,餐饮行业也受到了很大冲击,同时也面临不少法律问题,为此,我们梳理了如下十大常见法律问题:

Q1: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因无法正常经营,能否拒绝或者减免支付房屋租金?

A1:受新冠肺炎影响,许多餐饮行业响应国家政策关闭门店停止营业,在这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进行抗辩。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参考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典”期间相关案例的处理意见,可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相关承租人停业无法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承租人可以主张承租房屋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将显失公平要求减免支付租金。

兰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从2020年2月1日起,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可参照国资类执行,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兰州高新区对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对疫情防控有贡献的承租区中属国有资产类办公研发用房的企业免收 2 个月房租,房租损失由高新区财政承担,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在法律没有明确性的规定下,部分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属于政策性倡导内容,仅能约束国有资产的处理行为,对非国有资产并没有强制力。

Q2:餐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A2: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收到的货物或者供应商按照要求已经发出的货物不宜退货,应当视为供应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已经订购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未发货的,餐饮企业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中止、延期合同的履行;对于合同的解除首先应当确定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未约定则难以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

Q3:预订的餐饮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怎么处理?

A3:订餐合同的解除与否主要取决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在新冠肺炎期间,受到政府管控,餐饮企业被停工停产,无法正常营业,此时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是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因新冠肺炎影响导致自己不能出门或不敢出门,无法就餐,合同双方均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规定取消订餐合同。因取消订餐合同的理由,属于法定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无论谁先提出,双方均可免除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1)已经接受消费者订餐服务定金的,通常,根据《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因疫情发生,不能履行不是餐饮企业导致,可不双倍返还。

(2)餐饮企业已经部分履行订餐服务的,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处理。

Q4:新冠肺炎疫情下,餐饮企业擅自复工会承担什么责任?

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防治措施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不按规定擅自复工的企业,根据企业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情节、性质、后果来认定责任,企业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如果因提前开工,导致新型冠状肺炎严重传播的,则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擅自提前复工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擅自复工,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一)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不遵守延迟复工通知的企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一)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二)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Q5: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A5:(1)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2)对于因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岗工作的职工,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但需与员工协商一致;(3)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在上述措施期满后仍需治疗、休息的,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Q6:疫情期间,餐饮企业经营困难,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A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满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前提,并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的,餐饮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需要认真做好离职职工的安抚、经济补偿以及后续工作。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疫情当前,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的适用应严格考察法定条件。疫情期间,未达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Q7: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餐饮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A7: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在支持复工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甘肃省税务局提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优惠政策落实、优化税收服务和强化保障统筹。其中,措施包括全面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困难减免政策;对消杀类产品企业给予防控疫情专项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对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自1月25日至甘肃省疫情响应期结束,期间对纳税人因服从县级(含)以上政府安排,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兰州高新区将对因疫情影响,使企业生产和经营造成困难的,经税务部门依法审定后,给予享受困难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减免,并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榆中县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13条措施》,从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鼓励技术创新、招商引资补贴、优化政务服务五个方面提出13条针对性举措,帮助中小微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减轻经营压力。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收到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减免税优惠政策。

Q8:餐饮企业税费、社保等各项费用有哪些优惠政策?

A8:疫情期间,餐饮企业仍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义务,但考虑到企业的困难,目前各地人社部门均出台了企业降本减负的应对措施,兰州市人民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出台相应政策,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裁员率标准可放宽到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标准可放宽到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Q9:餐饮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A9:可以。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同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Q10:疫情防控期间,各餐饮企业如何配合政府行政机关加强人员防控措施,避免行政处罚?

A10:各餐饮行业要加强对员工进行防疫宣传、准备好劳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高度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疫情通告和防范要求,加强对员工的防疫宣传、线上培训和提醒;提前准备好防疫物资,工作场所定时消毒,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控,加强食品安全和工作安全;同时严格排查加强检疫查验管控,确保全方位,广覆盖、不遗漏;强化责任主体负责制,将防疫工作落实落细;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对人员、物资的征调。

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每日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发热、咳嗽、腹泻、手外伤等症状,要立即调离工作工位,必要的隔离治疗并上报属地疾病控制部门;保证操作区域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动物性原料、植物性原料、水产原料以及生品、半成品、成品要分开操作或贮存,避免交叉污染;餐饮具和工用具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使用化学消毒的,要保证消毒流程和消毒液浓度配比正确;使用物理消毒的,要保证消毒设备作用时间和消毒温度达到要求。


【责任编辑 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