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向女童的恶魔之手何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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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号:kyhtlaw)


8月12日下午,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一名20岁左右的小伙将一名十岁左右的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的裙内,在其胸部实施猥亵行为。8月14日,警方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8月14日上午,在重庆某医院又发生一起猥亵女童案,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将手伸进一名女童裤子内摸其下体,16日上午警方将嫌疑人抓获。据调查,案发当日,嫌疑人陪同女童到医院看病,在候诊期间对女童实施了猥亵。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些年来,通过媒体的曝光,类似事件屡见不鲜,未成年人、尤其女童是遭遇性侵伤害的数量最多的群体。在令人震惊之余,这些事件也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伸向女童的恶魔之手,究竟何时才能终结? 

猥亵女童的犯罪构成及法律责任

正如警方通报,上述事件中的嫌疑人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从该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上述事件的嫌疑人将手伸进女童的衣服里,对其敏感部位进行抠摸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同时,事件发生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和医院大厅,均属于公共场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上述事件的涉案男子已经涉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如不存在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那么上述涉案男子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女童性权利保护的立法演进

清代时,就有对女童性权利的刑事立法保护:清朝乾隆年《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将“奸幼女”和“奸男童”相提并论一同惩治。

我国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开始,就将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纳入立法范畴,对女童的保护在不断完善中,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条文中,专门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该条还例举了对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五种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猥亵罪的条文中,专门规定“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以上两条规定,都体现了对女童的刑法保护。

另外,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在实施18年后,从刑法中删除。1997年《刑法》修定时,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该罪名实施后备受争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 “嫖宿幼女罪”,取消该罪名有利于对女童的统一保护,也能充分体现对女童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对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慑作用。

女童(儿童)被性侵了怎么办?

问:很多被害女童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案发过程呈述不清,难以保存关键证据,怎么办?

答:发现身边有女童(儿童)被性侵,第一时间就要报警,由警察带孩子去法医鉴定机构或医院的妇产科检查。如果自己带孩子去检查,并不一定符合公安机关的检验要求,不能很好地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如果没有合适的机会报警,可以学习此次“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案”里的举报人那样,拍下照片、视频等作为证据。同时,第一时间留下在场目击者的联系方式,以便利于日后协助公安机关获得证人证言。还要提醒一下,女童(儿童)遭到性侵后千万不要清洗身体,孩子身体上的抓痕、毛发、体液以及撕裂伤口等,都是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有力证据。

问:被害女童(儿童)极易在案发后产生自卑、自闭、自暴自弃等心理阴影,甚至有轻生念头和自杀行动,怎么办?

答:如果身边有女童(儿童)不幸被害,千万不可责备孩子,亲人尤其是父母要给予抚慰和支持,减轻受害女童(儿童)心灵的痛苦,引导和鼓励孩子讲出事实经过,并劝慰孩子不要因此感到羞愧,这不是他的过错,不用内疚和自责。如果家长的抚慰达不到效果,可以求助相关专家,通过专业的心理治疗和干预,减少受害女童(儿童)的痛苦,目前有许多公益组织都有类似的服务,比如“女童保护”组织是专门针对女童保护的公益机构。

问: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如何尽可能多地争取经济赔偿?

答:第一,被害人的监护人需知道其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单独的刑事诉讼不会涉及赔偿问题,要想争取民事赔偿,必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注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花销凭证。我国的民事赔偿主要是一种填补式的,因此民事赔偿需要有证据的支持。例如,因就医治被害人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监护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都可以要求予以赔偿。第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技巧。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受害人的监护人可以积极和法官沟通,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庭外调解获取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尽可能多地争取经济赔偿。第四,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还能告状。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有了这条特殊规定之后,意味着,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

完善和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难发现,儿童遭遇不法伤害的最重要一个原因是监护的缺失,是家人学校监管的失职。因此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有必要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行必要的监督,一旦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儿童的利益就立即由司法介入,完善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制度。

二、提供法律援助。由各地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制度性文件,统一规定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能保障被害儿童的诉讼权利,弥补诉讼攻击力的不足,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三、强化被害幼女隐私权保护。媒体、医院、儿童所在学校及司法机构等相关部门,不得报道、记载、泄露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被害人身份的资料,使儿童避免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四、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提取口供物证,难免出现详细询问性侵细节、检验伤口等情况,为了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有必要采取如指定专人办案、办案人接受心理学等专业训练、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将被害人的口供全程摄像,使对被害人的询问次数变为最少,避免各部门反复讯问等。


【责任编辑 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