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事实、证据与规范

分享到

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以下简称“发问”),是法庭调查的重要一环。发问意在针对指控、讯问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作澄清、校正或者补充,为后续的质证、示证和法庭辩论定调、铺垫、做准备。发问本身不是重点,通过发问获得有利于辩护的被告人回答才是目的。以下结合庭审发问实践,就事实、证据和规范的发问谈谈个人管见。

事实:抓住重点问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中规定,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同时还规定,前述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发问。这一规定也被历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传承,成为辩护人对事实发问的依据和规则。

庭审实践中,辩护人发问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重回辩护思路的关键事实。在开庭以前,绝大多数案件的辩护人已经形成了核心辩护观点,草拟了辩护提纲,也与被告人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沟通。然而,面对庄严的法庭,见到久未谋面的亲友,或者是经过公诉人的讯问,到了发问环节,一些被告人或已乱了方寸。这时候,辩护人可以通过对辩护思路中关键事实的发问,平复被告人的情绪,帮助他们梳理、重回既定的辩护思路。

(二)被告人言犹未尽的事实。庭审中,在发问前的讯问环节,被告人往往只能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回答“是”或者“否”,即使有一些开放性的讯问,也只能提纲挈领地表达,很少有畅所欲言的供述和辩解机会。而这种情形下,辩护人可以通过发问让被告人一吐未尽之言。

(三)指控、讯问不全面的事实。许多案件在案证据收集不足,条理不清,甚至遮蔽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这就需要通过辩护人发问将事实还原完整,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模糊不清的事实。有的案件在案证据错综复杂,被告人供述模糊不清,辩护人需要通过发问向法庭澄清事实、情节,从而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五)在案证据未能反映的事实。这种情况较多地出现在犯罪重建类案件的辩护中。辩护人发问的事实在案证据没有记载,或者虽有记载但缺少证据支持,辩护人通过对事实的发问,辅以证据证明以达到无罪、罪轻辩护的目的。

对事实的发问切忌事无巨细、主次不分,辩护人应当紧紧围绕辩护思路,侧重于对定罪量刑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重点围绕指控犯罪的核心要件事实,特别是指控没有触及或模糊不清的事实进行发问。

实践中,随着庭审的进行,可能出现此前的发问有纰漏,或者某些事实需要进一步澄清、补正的情况。这时候辩护人应当在征得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不失时机地进行补充发问,以完善既定的辩护思路。

证据:避开内容问

“辩护人,请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发问,证据问题在举证、质证环节再发表意见。”这是刑事庭审发问环节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辩护人何以不能发问证据问题?这源于庭审实践固守的一种成见——辩护人仅能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发问。

主流观点认为,法庭调查的功能是调查事实、审查判断证据;讯问、发问圈定事实,举证、质证证明事实。庭审发问所圈定的事实,实际上被狭隘地理解、限定为指控、讯问的犯罪事实。

但笔者认为,从目前的规范看,这种成见难以自圆其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这一规定明示了两个信息:一是辩护人可以就证据问题进行发问;二是辩护人在发问环节即可以对证据问题进行发问。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守只能就指控、讯问的犯罪事实进行发问的成见,就没有规范依据了。即使将发问的内容限定于事实,也不应仅仅局限于指控、讯问的犯罪事实,而是应当涵盖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案件事实,当然包括证据方面的事实。

而且庭审实践中常常在法庭辩护环节解决证据分析问题,既然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可以就证据问题发表意见,那就没必要将某些证据问题排除在发问内容之外。

庭审实践中,辩护人发问的证据问题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影响证据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方面的事实。例如涉外证据固定、取得主体、取证程序方面的事实。

在有庭前会议的案件中,庭前会议没有涉及到的证据问题、庭前会议没有达成一致的证据问题。

影响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例如证人与被害人亲密关系、不当接触被害人方面的事实,证人、鉴定人的资格、品格,等等。

庭审实践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也会涉及证据方面的问题。辩护人对证据的发问应当区别于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对证据本身与证据间相互关系的分析,尽量避开证据反映的内容,选择证据形式属性尤其是那些在质证和辩论环节不便处理的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发问。

辩护人对证据的发问虽有规范依据可循,但如果发问受到限制,辩护人应当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将对证据的发问转变为相应的质证意见、辩论观点,融入到后续的质证、辩论环节当中。

规范:带着预案问

规范方面的问题可以发问吗?这貌似不言自明,但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般认为,发问主要是圈定事实,因为规范不是事实,所以不应当发问。在有的庭审中,辩护人对规范的相关发问可以顺利进行,但也确实有部分庭审发问会受到制止,并被善意地建议作为辩护观点在法庭辩论环节集中阐述。

应当说,辩护人对规范的发问不宜直面规范本身,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何以要对规范进行发问?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刑法规定本身。例如,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有很多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而我国的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多个层次,这其中有许多内容并不为法律人所周知,需要通过发问明确相关内容。

二是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社会生活林林总总,涉嫌犯罪的行为在不同的领域、行业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些领域、行业涉及的行为规范对法律人来说往往也是陌生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地发问。

三是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有的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案件事实、证据可能涉及国外的法律规范。此种案件涉及到的犯罪地法律规范,可以通过发问加以明确。

辩护人对规范的发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查缺补漏有准备,及时地对自身的知识储备更新升级,熟悉案件涉及到的规范事项。

二是要简明扼要有重点,注意适可而止,不可连篇累牍。

三是要因人而宜重习惯,留心被告人惯常的表达方式,多运用开放式发问,引导被告人自己说出规范的内容,不要径直就规范本身的内容进行发问。

四是要通权达变备预案,事实与规范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人们的认识也不是千篇一律,切忌抱住传统的办法不放。

辩护人不要人为地给自己设限,不要纠结于发问本身到底是规范还是规范性事实,想当然地把相应的问题划归到质证、示证或是辩论中解决。辩护人必须明白,你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因此,重要的不是该不该问,而是该问的有没有问。要大胆尝试、敢于发问,同时也要为既定的发问多备预案。一旦发问不能顺利进行,辩护人应果断转向预案,或者将相应内容嵌入后续的质证、辩论当中。

需要指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不论事实、证据还是规范,辩护人都应当围绕与定罪、量刑、确定刑事责任相关的事项发问。

【作者:孙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