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看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登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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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登记管理规定》配套新《公司法》落地,妥善地解决了新旧公司并存引发的注册资本数额、认缴出资期限等法律适用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金5年内实缴以及对公司的影响予以探讨。

一、规定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修订工作自2019年起全面启动,历时近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是一次系统性的修订。其中,注册资本的限期认缴制度是新《公司法》的重点及修订的亮点。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主要分为认缴制和实缴制,认缴制是股东或发起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出资的总额和出资期限;实缴制是指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额或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1993年到2024年《公司法》在资本缴纳管制上的变化,主要是自“从严到宽”再“从宽转严”。1993年施行的《公司法》采用严格的资本实缴制,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出资,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其行业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等。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坚持资本实缴的基础上放宽了管制,允许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再次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缴纳转为完全认缴制,删除对出资期限和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设定股东首期实缴出资比例。从激发市场活力来看,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完全认缴制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但引发了公司注册资本设置不合理、出资期限过长等问题。2023年新《公司法》将有限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从完全认缴修订为限期认缴、股份公司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均采用实缴制。笔者认为,新《公司法》规定限期认缴对于打破空壳公司、僵尸企业,挖掘有实力、有潜力的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二、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开宗明义”

新《公司法》确立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第四十七条分两种情形作出规定:一是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有限公司出资缴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还明确公司增资按照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可见,对于旧法期间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为5年(注:包括5年以内)的存续公司,原则上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存续公司出资期限超出5年的,应当受新《公司法》的规制。笔者认为,原则上,新《公司法》对存量公司是没有溯及力的。但立法者认为适用新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可结合新旧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等考虑适用新法规定。这也符合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的规定。结合上述规定,该条文平稳过渡新旧法,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强化交易秩序的稳定,为新《公司法》留下逐步调整的空间,这有待于相关配套说明以及相应制度的衔接。

三、《登记管理规定》为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增光添彩”

国务院出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新《公司法》的有效实施、新旧公司并存阶段,以及存量公司向新《公司法》的平稳过渡有着重要意义。《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从新法溯及力上,强调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点睛之笔是设置了3年过渡期,有效地解决了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如何逐步调整的问题。

《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新旧公司过渡问题,可分如下层次来看:

第一,设置3年过渡期。即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的时限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过渡期内调整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形:一是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二是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

第三,蕴含无需调整期限的情形。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

第四,存量有限公司采用“3+5”即8年时间过渡期内缴足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过渡期内全额缴足股款。对于存量的有限公司给予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注:3年期限的最后一天)存量公司可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到5年之内,且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公司最长可在8年时间内缴足认缴出资,但股份有限公司有3年的过渡期用以缴足认缴股款。

第五,涉及国家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无需调整。

首先,对于涉及前述利益的公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提出意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该公司按原来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其次,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新规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该股东的实际情况、经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研判。如该认定背离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可以要求其及时调整,解决好认缴出资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过高等不符合常理的问题。

再次,新规明确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是发起人认购股份数等依法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前述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且该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增加了公司诚信的披露义务。

最后,新规明确了过渡期后仍然没有对出资期限作出调整的公司的处置方式、异常公司的判定及公示、细化公司强制注销制度等。

四、公司如何应对“挑战”

完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是落实新《公司法》的立法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对公司而言,无论是新设立的公司还是存量公司,要充分理解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因地制宜,通过补足出资、变更出资方式、股权转让或是减资等方式破局。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限期认缴制度,未完成实缴的存量有限公司应当从“3+5”年的过渡期中逐步完成实缴出资义务。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对于股东出资金额过高的,公司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进行减资。公司在进行减资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处理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若在减资过程中发生争议,建议听取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股东、董监高等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减资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股权转让的,特别是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等。

不论是新《公司法》的修订,还是《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均是从法律层面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弘扬企业家精神,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贯彻好新《公司法》和《登记管理规定》等,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林木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