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律师之路:与法治同行的四十四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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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四十四个春秋,倘若将中国律师事业比作一条奔涌不息的长河,我有幸以法为楫,随其潮涌,行至今日。这四十四载光阴,既是个人的职业航程,也是一部微缩的行业发展史。

历史溯洄:从“处级干部”到“社会法律人”

我的执业起点是一个如今已略显陌生的名字——法律顾问处。

1982年,我调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律顾问处工作,用现在的说法,我那时属于一名公职律师。彼时,律师身处编制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赋予我们“事业单位干部”的身份。1984年,我成为该单位负责人,肩负行政管理和业务拓展的双重使命。1996年,我被调到辽宁省司法厅直属的辽宁省第二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此时我已成为省司法厅的一名处级干部。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空气中开始酝酿着改革的气息,律师行业也发生了变化。“法律顾问处”的牌子陆续被“律师事务所”取代,但其体制的框架依然存在。真正的转折发生在1998年。当改革试点的潮声拍岸,我选择了告别“干部”身份,与几位同仁一道,将国办的辽宁省第二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于是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成立了。由此,我们这一批律师成为了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社会法律人”。
       两年后,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浪潮涌起,我们的这叶小舟已先行在潮头试过风浪。从“单位”到“合伙”,不仅是名称之变,更是从计划经济思维走向市场服务主体、从行政依附走向职业独立的精神“断乳”,是整整一代律师身份与职业的深刻重塑。

1983年10月26日,沈阳市皇姑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走上街头,开展义务法律咨询。赵星奇摄

时代烙印:从“准考生”到见证历史的“监考官”

回首来时路,我的律师资格取得过程也能反映出我国律师准入制度的演进轨迹。

根据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核方式获得。我自1982年调入法律顾问处后就担任实习律师,静候两年期满的执业律师“授衔”迟迟未到。当历史的车轮行至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却翩然而至。彼时,我请示上级单位,是不是也需要跟“新兵”们同场竞技。

考前一个月,沈阳市司法局的同志打来电话说:“司法部来通知了,全国还有一些与你同样情况的实习律师,按照原来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你不用参加考试了,准备去监考吧。”就这样,本以为是考生的我,成为那场历史性考试的监考官。

沈阳市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在铁西区第100中学举行,我与其他同事作为监考人员共同见证了新中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站在考场里,望着台下伏案疾书的那一张张年轻面孔,我手中那本“免试”得来的律师资格证,仿佛成为两个时代悄然接棒的“信物”。

此后,律师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健全,先后经历了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再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演进,准入机制日趋严格统一。我的律师执业证号第6至9位是“1982”,那是我首次获准执业的年份。这组数字如同时光烙印,时刻提醒我律师职业的生命在于专业,而专业的根基在于不断更新的知识与能力。

正因如此,我一直坚持专业职称的不断提高。1987年,律师职称被正式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序列,我和一批律师同仁成为最早获评的“三级律师”,相当于中级职称。此后的职称晋升之路十分艰难,专著、论文、外语考试等一级级台阶,需以数年光阴与扎实学术技能去攀登。即便在律所改制后,律师职称与收入脱钩,我仍选择继续这趟“学术苦旅”。这不仅是为了个人荣誉,更是内心对律师作为一门“专业技艺”而非“谋生手段”的持守。当“二级律师”“一级律师”的证书相继获得,我看到的不仅是“头衔”的变化,更是一片可以沉潜钻研的精神“自留地”。

俯首拓荒:业务领域的延伸与法治生态的繁茂

我的办案记录是一部中国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的微观史。

1979年至1982年,我国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1983年至1986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辽宁省作为传统的重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大省,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基本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当时省内的各级法院没有设立经济法庭。居民的住房几乎是工作单位分配的公房,房产纠纷也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那个时代,离婚通常不被社会所接受,当时的离婚案件数量非常少,整个诉讼领域只有刑事案件相对较多。

在那个年代,刑事辩护几乎是律师职业的全部版块。特别是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严打”期间,公检法机关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

那一年,我办理的一起强奸案经过二审辩护后被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人被判无罪;1984年,我办理的一起流氓、杀人案,被告人经再审辩护被判无罪,用行动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些成功改判轻罪或无罪的案件,是法治光芒穿透厚重现实的珍贵瞬间,也更加坚定了我对这份职业的信仰。

大河不会永远在单一的河道里奔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的疆域快速拓展。我也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转为全面开展律师各项业务。
       1987年,在大多数人对“知识产权”还比较陌生的年代,我代理了全国首例专利侵权诉讼,为“无形财富”的权利而战,《中国法制报》《辽宁法制报》(现《法治日报》《辽宁法治报》)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还是那一年,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将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至党政机关,为党委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概念尚未完全普及之际,我们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助力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

从辩护人到法律顾问,再到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律师的角色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而不断改变。这背后,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国家法治建设历程的宏大叙事。

蓦然回望:个人的小径与法治的大道

四十四年弹指一瞬。我和有着相同经历的同仁们从有编制的国家干部,变为自立自律的律所合伙人;从“考核授予”资格的律师,成为统一考试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从单一刑事案件代理,到中国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的全程亲历者……我深深体会到,个人命运始终与与行业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紧密交织、不可分割。
       我个人的执业之路如涓涓细流,却始终与中国法治的磅礴江河相汇相融。沿途风景流转,河道宽窄有时,但水流始终向前。作为新时代中国律师,愿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涓滴之力,也深信中国律师事业的明天将更加辽远光明。

【作者:赵星奇,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