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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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进入新时代,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如何适应新要求?律师事业如何谋求新发展?应当成为每一位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深思和积极作为的工作重点。自律管理是律所发展历程中永恒的话题,笔者就新时代背景下律所自律管理这一话题,从两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思考。

一、提升政治站位,把握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律所的管理,应当加强政治建设。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政治性是律师的基本属性。律所讲政治、抓党建,不仅是体现党性观念,而且是宪法意识使然。

第一,强化政治思想工作,坚持政治统领。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党员律师、执业律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不断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坚持党建引领,以党建引领所建、促进所建和推动所建。作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任务就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首先,党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律师工作的实际特点创新开展。通过加强党的建设,把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体现到律所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保证律所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其次,党建工作从团结凝聚律师、服务律师等方面务实开展。律所的人事管理、文化建设、宣传工作、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创先争优表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等都能够也必须体现党支部的领导作用,使全体律师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感受到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感受到党建工作的引领作用。

第三,在工作机制上,要体现党组织与律所决策层、管理层在管理上的高度融合性。通过建立重大问题决策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律所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法律事务讨论、创先争优表彰等制度,使党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层、管理层形成共识、达成合力。“一岗双责”的书记和主任,在处理党建和律所管理事务时,还有一个双向思维的问题。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执业风险

在司法行政管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的构架中,律所的自律管理显然是第一责任,也是执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加强执业风险的管控,应当成为律所管理的重中之重。从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网站公布的处罚案例上看,以下执业风险点需要我们高度关注:

第一、严格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一方面,律所要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无论是受委托办理还是法律援助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都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另一方面,主任要认真督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在问题苗头或者矛盾纠纷发生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纠正,妥善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再者,适时教育、提醒律师切实增强利益冲突规范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当前,尤其要注重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等刑事辩护代理案件和群体案件的利益冲突审查。

第二、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接受当事人委托,律所必须与委托人签署书面的委托合同,这是律师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也是律师执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授权委托书并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与律所、受托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投诉、产生纠纷,律所和律师将会面临风险。

第三、切实重视律所收费标准的制定。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所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市场价和细化政府指导价在内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将制定的收费标准向所属司法局和律协报备。

第四、对监察全覆盖要有清醒的认识。作为法律人,我们要认真学习《监察法》,监察全覆盖就是要解决党纪党规、行政法、刑法、市场主体法、社团法等规制下的“盲区”和“灰色地带”问题,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律师并非监察全覆盖的局外人。

第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和重大法律事务报备制度。全国律协,省、地市律协对重大事项和法律事务报备均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法律援助机关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也不应例外。

第六、严格自律,杜绝违法违规办案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是严防泄露刑事案卷材料。大数据搜索显示,有的律师将刑事案卷材料和起诉意见书拿给当事人看或者复印而被司法机关追诉。因此,凡是刑事案卷材料尤其是标有密级的案卷材料和起诉意见书,当事人或家属要求查阅复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拍照)的,律师应坚决予以拒绝。二是严防泄露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三是严禁除律师助理(含实习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员随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是不向当事人传递监管机构禁止的任何物品和信息。基于人文关怀给予衣物、药品和其他生活用品,必须通过看守所和其他羁押场所的监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五是不向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或者疑似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六是不能有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如将通信工具给当事人使用、给当事人递烟、录音录像和拍照等。七是严禁以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八是严禁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关系,严禁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承办结果。分析、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注重法律、事实依据,谨慎而为。九是不得直接告诉当事人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十是不得直接告诉当事人证人是如何陈述的。

(作者:邱保民,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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