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新《行政复议法》的逻辑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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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并施行,2009年和2017年分别作了修正。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主要是确立了依法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修订中遵循了以下八个逻辑机理。

强调行政复议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作为行政相对人发动行政复议申请,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其在行政关系中的利益,或者是程序性利益或者是实体性利益。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四项加一项兜底性规定,每一项复议内容都是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新《行政复议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行政复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志性窗口,也是搭建党群紧密联系的重要桥梁。新《行政复议法》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出了一系列便民为民的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亲民、高效的行政复议平台,切实便利群众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

突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我国复议机关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且有权直接撤销、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这种即时纠错机制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高效性和针对性。新《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第一条作为原则性条款,即确立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导地位,使其吸纳和解决大部分行政争议。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使大多数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首要渠道;二是使进入行政复议渠道的大多数争议在复议过程中能得到妥善解决,真正实现“受理全覆盖,处理终局化”。

强化实质审查,杜绝程序空转

原《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审查后通常作出维持或责令履行或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这个设计更多的是将争议交回给原行政机关自行处理,但原行政机关并未有动力来纠错,这必然导致矛盾累积。为了尽可能避免程序空转、提升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质效,新《行政复议法》通过调整纠错主体和最终的行政决策,从单一关注行政行为合法性转变为以重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特别是加强对变更决定的重视和应用,力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等多个层面体现出实质性的纠正与改善,从而形成以实质改变行政行为为核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推行以行政司法属性为导向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新《行政复议法》根植于行政司法属性,致力于行政与司法属性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尊重和借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行政监督权在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独特优势,扩展监督功能,回应社会治理和维护稳定的现实需求。

例如,新《行政复议法》增设了调解原则,强化了复议机关调查取证义务,丰富了复议决定形式,完善了复议决定执行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了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的使用等,充分体现了复议机关组织和调动行政资源的固有优势,有助于全方位回应并解决人民群众真实诉求,进而实现维权与救济功能的同步推进。

推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向制度效能转化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新《行政复议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目标导向,以能动复议为突破口,推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向制度效能转化。

(一)制度层面拓宽了受案范围,确保在行政复议的受理阶段实现“应收尽收”,即全面涵盖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

(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秉持“应调尽调”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通过协调达成共识,实质性化解矛盾冲突。

(三)新《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应改尽改”与“应赔尽赔”的原则,对于确有问题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求纠正错误,还强调及时足额赔偿损失,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决定从传统以维持、驳回、撤销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以变更为主,综合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无效等更直接彰显行政复议纠错功能的决定方式,并增加采取补救措施等附随处理方式,使行政复议决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回应性。

秉持依法公正高效实质性的理念

新《行政复议法》不仅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还特别强调了程序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这在整体修订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程序的简化和效率的提升是实现“依法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目标不可或缺的一环,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公众的满意度。

通过缩短行政复议的申请、审理等各个阶段的时间,加快争议解决的速度,从而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于迅速解决争议的需求。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的手续和要求,比如简化所需提交的材料,采用多种申请方式,以降低群众提起行政复议的门槛,使行政复议更加亲民、便捷。

顺应信息化建设发展趋势

传统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处理流程对申请人而言既复杂又低效,尤其是在信息获取、申请提交和进度查询等环节。在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的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结果往往缺乏公开性,这对提升公众的行政复议信任感和满意度构成制度障碍,公众很难获取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况、进度以及最终的决定内容。这种不透明性可能导致公众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产生疑虑,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新《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务中通过对该条规定的适用,赋予行政复议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法定职责,让大数据便利惠及复议申请人,推动复议案件全过程网上办理,夯实行政复议制度的科技保障。通过信息化建设,如在线申请、进度实时跟踪等服务的提供,可以显著降低公众参与行政复议的门槛,提升整体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核心价值在于监督行政权的依法公正行使,激发行政机关自我审视、主动纠错的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构筑统一、科学、高效的行政复议体系中,行政复议的监督效能无疑是其中的基石和动力源泉。

新《行政复议法》增设了约谈、通报批评、决定抄告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全新纠错方式,实质性增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约束力与指导作用,将能动司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倡导和支持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能时既要敢于担当,又要善于作为,实现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在思考《行政复议法》修订的逻辑机理与其背后的深刻意义时,我们不仅仅是探讨一项法律的修订,而是在剖析一项影响深远的制度革新如何反映出法律体系对于公正、效率与民众福祉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此次修订,不只是文字的简单增减,而是行政复议体系在适应社会发展、回应人民期待、强化法治保障方面的一次深刻变革。

(作者:杨择郡、游伟熙,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