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之公司减资涉税处理
- 发表时间:2025-02-11 10:36:32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在我国实行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不仅是减少公司现有资本,还包括对公司未来资本的减少。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进行了多项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中第五十二条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新增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可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第二百二十六条新增违法减资的责任后果,违法减资股东需退还收到的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股东同比例减资的基本原则,即所有股东应按照其出资比例进行减资。新《公司法》明确区分了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形式减资则是为了弥补亏损降低注册资本,并不向股东返还出资。对于形式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特别规定,此类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仅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并且在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等条款中,详细规定了减资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般减资流程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完整减资方案。减资方案包括减资原因、方式、对价支付、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及公司章程修改等内容。
股东会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东会遵循《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依法通过减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反映减资后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权利。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若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减资所得税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1)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被投资企业非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金弥补亏损是为了使公司的实际价值与公司注册资本接近。关于减资弥补亏损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则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第一种观点认为,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没有所得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综上,企业在减资时应当关注应税所在地税务机关具体处理方式,避免被认定为偷税逃税。
2.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减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退税的具体情形,仅明确了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同时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综上,目前没有“股东减资,被投资企业可申请退还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规定。
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若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导致纳税额增多,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将除了初始出资及税费等扣减后的所有收入作为股息记账。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明确了股息所得计算范围,其余对于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部分,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若法人股东的减资对价不公允且没有正当理由,也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风险。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