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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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称:乡村振兴促进法),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乡村振兴促进法》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总结了这些年来我国“三农”工作的法治实践,是一部“三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作为中国首部以乡村振兴命名、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律,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自治组织、社会各界在乡村振兴事业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发挥的作用,为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提供了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指引,在中国城乡发展里程中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对乡村概念的界定、法律服务支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社会资本介入等几个方面,从律师视角出发,解读《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部分亮点内容。

一、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对“乡村”的概念进行界定

在传统意义上,乡村更多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其基本含义是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而在本次《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明确了乡村的定义,使之成为一个法律名词。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这意味着乡村的概念包含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重点,首先乡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区位概念,包括乡镇、村庄,包括城市郊区以及其它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这些区域有着其明显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点,例如土地主要归集体所有,产业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其次是明确了乡村是具有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从其具备的功能方面对乡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此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乡村的概念,能够使得更好的理解乡村的价值和功能,强化全社会对乡村的认知和理解。从制度层面促进城乡之间的产业、文化、要素、观念的融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突出加强乡村的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上述条文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贯穿渗透乡村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土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乡村“三治”体系建设、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等方方面面。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针对当前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匮乏,乡村法治建设亟待升级的情况,《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第一部乡村振兴领域的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制度,为乡村法治人才培养、法治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也为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前往乡村、服务乡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推动乡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为乡村振兴拓宽道路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数字化智能化能够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新道路。借助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融合电子商务、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农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增加农民收益,进而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大数据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合,能够让农业生产经营数据“上云”,并通过算法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大数据在农业市场预测、农业种植、农产品上行和农资产品下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大推动了我国智慧农业的建设和形成。

四、引入社会资本,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此前,社会资本下乡问题争议较大,此次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予以了明确回应,从财政投入、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乡村振兴基金、债券发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方面,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要求。在农村金融的深入发展中,财政要发挥引领作用,政府要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吸引产业资本和工商资本下乡;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政策要向农业农村倾斜,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社会资本在正确引导下要向乡村转移,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乡村建设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五、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等地区的扶持力度

“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念兹在兹的重大关切。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见证。近年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多个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文件,部署实施了一批支持措施和重大项目,助力革命老区打赢脱贫攻坚战。

而本次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在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此次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将加大对革命老区等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在今后的发展当中将从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方面,进一步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革命老区。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