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获表决通过 明确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

分享到

7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制定律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条例明确,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条例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同时,鼓励、支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参与法治宣传,参与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