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有效辩护案例看快递行业职务侵占案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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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辩护过的两起快递行业高管及加盟商被控职务侵占案件,经充分辩护和诉讼程序推进,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案件定性或指控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文复盘【(2024)沪0118 刑初 548 号】陈某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和【(2025)沪0118 刑初 333 号】王某某、胡某等人被控职务侵占案两起案件事实,剖析快递行业有关特点,以提炼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思路。

一、案情回顾与辩护成效

案例一:陈某某被控职务侵占案,B模式面单转售与集货套取阶梯返利的定性争议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身兼两职,既是某快递公司某区的副总经理,又是该快递公司加盟网点“XZ网点”的实际经营人。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无实际大客户的情况下,违规为自身经营的网点获取“B模式市场营销协议”下的低价面单,并将面单转售给其他网点经营者,从中赚取差价。同时在 “阶梯性返利政策”期间,陈某某通过违规“集货”(即汇集其他网点的货量至自己网点发货)的方式,套取公司高额返利。以上两项合计造成快递公司损失近3000万元。

笔者接受委托后,将辩护核心聚焦于行为性质的界定,提出该快递公司各地网点由各加盟公司负责运营,陈某某是“XZ网点”的实际控制人,而“XZ网点”获取“B模式”优惠价格并转售面单的行为,属于加盟商在合同框架内的市场经营行为,所获利润归属于加盟公司而非其个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至于其“集货”行为,是在公司默许甚至鼓励下,为冲量、提升市场份额而采取的常见商业策略,且该政策经总部批准,陈某某并无侵占的故意。法院审理后作出部分无罪认定:采纳了集货套取返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的辩护意见,认定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仅认定面单转售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二:王某某、胡某等人被控职务侵占案,“3+1 补贴”性质与超区管理的罪名之争

本案源于某快递公司报案,被告人王某某系快递公司总部数据维护组经理,负责全国加盟网点基础信息维护及“超区件”区域开通审核工作,被告人胡某系某地加盟商。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延迟或豁免开通上述网点的“超区”区域,帮助胡某长期违规获取“3+1补贴”,造成公司损失8800余万元,以共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该案涉及快递行业的加盟模式和内部补贴机制。笔者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梳理该公司内部文件,分析论证涉案网点获取的补贴并不违反公司规定。据该快递公司规定,“超区件”指已开通区县下未开通乡镇的快件,而“无网点件”指整个县级区域未开通网点。胡某经营的网点下有多个县级区域没有开通网点,其代发快递获得补贴并不违规。而公诉机关将“超区件”和“无网点件”二者混为一谈,错误套用“超区件”作为“无网点件”开通标准,进而认为胡某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共同侵占本单位的快递补贴。该案辩护中,还涉及“3+1补贴”资金来源问题,案件证据证实,补贴资金存于发件网点的预付款账户,经由某快递公司系统结算后支付给派件网点,其本质是加盟商之间的资金结算行为,某快递公司在此过程中仅提供结算平台并收取1元/票的手续费,并未产生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笔者关于案件定性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不成立,改判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等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二、快递行业职务侵占案的特征

上述两案虽案情各异,但反映出快递行业职务侵占有别于其他行业的一些特征,进而构成了有效辩护的认知基础。

(一)总部、省(区、市)、加盟商三层架构与利用职务便利判断

快递公司通常由总部(管理平台)、各省(区、市)(管理单元)和若干加盟商(独立法人)构成,涉案人员常兼具多重身份。如陈某某既是公司管理人员又是加盟商,其行为发生在政策制定、利益分配与加盟商经营的交叉地带,可能同时涉及职务行为与经营行为。区分行为人是利用“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还是“加盟商”可以享有的经营优惠政策,成为罪与非罪的核心前提,这也是两案辩护中均需突破的关键要点。

(二)预付款系统下的财产归属分析

快递行业采用预付款系统进行内部结算,加盟商资金存入总部账户后由系统记账,按照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后,由系统划转。从形式上看资金由总部管理,因而是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财物”。但胡某职务侵占案的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不同的判断,预付款系统只是一个记账平台,记录网点经营者因业务的变化而发生的资金变化。快递公司对网点汇入至公司预付款账户内的资金虽有管理之职,但不能随意处置网点的资产。揽件网点、派件网点对各自在预付款系统内的资金可随时关注,在网点的业务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并不能随意处置网点在预付款系统内的资金。有了业务,资金才可能发生变化,否则快递公司不能随意处置网点在预付款内的资金,据此否定了该资金属于“本单位财物”的指控意见。

(三)行业政策背后的商业逻辑与刑事认定的冲突

快递行业出现的“B模式”“阶梯返利”“3+1 补贴”等政策均具有市场拓展、业务激励的商业属性:“B模式”旨在稳定大客户;“阶梯返利”用于提升市场份额;“3+1补贴”则是为鼓励偏远地区派送,以提升网络覆盖面和服务质量。然而公诉机关有时会孤立地看待行为人获利结果,辩护律师需深入解读这些商业规则(如市场份额、网络稳定),将被告人的行为置于特定的商业逻辑与公司整体战略中评价,如案例一的集货行为本质是行业常见的冲量策略,案例二的补贴获取符合加盟商正常经营预期。

(四)主观故意是商业逐利还是非法占有

快递行业竞争激烈,加盟商或区域负责人常采取“打擦边球”策略(如集货、延迟上报超区数据)维持经营。此类行为能否定性为刑事犯罪,需要严格、审慎地把握,关键在于区分主观上是商业逐利还是非法占有。如陈某某案中,辩护人强调其集货行为在系统中留有完整记录,公司完全有能力监控却未制止,暗示了公司的默许态度。又如胡某案中,辩护人强调胡某网点派送无网点件并不在加盟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其实际派件后有权获取公司的政策补贴,不能判断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快递行业职务侵占案的有效辩护要点

(一)事实之辩——解构商业模式,还原行为本质

深入梳理公司内部规定、加盟合同及结算流程,精准界定行为性质。案例一中,辩护人以加盟合同为依据,区分加盟商经营行为与个人侵占行为的界限。案例二中,通过分析快递公司《超区不退件实施办法》《预付款系统说明》,明确“3+1 补贴”的资金流向与公司角色,证实快递公司并非财产被害人。同时注重调取系统记录、审批文件等客观证据,印证行为的合规性或公司的默许态度,进而证明该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属性。

由于快递业特有的总部、省(区、市)、加盟商三级架构,使得职务之便的判断趋于复杂。严格界定行为人职责范围,将不具备资金管理、处置权限的人员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亦是辩护时需要关注的重点。

此外,审计报告往往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而审计机构依据的事实是侦查机关提供的,侦查机关的事实又多来源于被害单位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由此造成被害方主张在不加辨析的情况下成为了审计依据,因此辩护时要对审计依据保持合理质疑。案例一中,辩护人指出返利损失的审计结论缺乏实际损失依据;案例二中,辩护人质疑审计报告仍沿用已废止的“日派件20票”开通标准,导致数额认定错误。与此同时,强化无罪证据的收集与呈现,如公司政策文件、系统操作记录、加盟合同条款等,据此否定和削弱审计报告的证明力。

(二)法律之辩——厘清财产属性,辨析行为性质

财产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这是动摇职务侵占罪根基的关键。此类案件往往因总部认为加盟商获取了不该获取的利益而案发,至于该利益是不是本单位的财物损失需要辩护人充分地加以关注:公司总部是否有实际的财产损失;涉案财物是公司总部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还是其受托管理、代收代付的加盟商财产;公司总部的“损失”是否只是一种基于内部考核的“预期利益损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减损。

(三)情理之辩——结合行业生态,倡导谦抑司法

要充分考量快递行业加盟模式的特殊性,客观呈现加盟商的经营压力与行业普遍做法。如案例一中的集货冲量、案例二中的超区派送补贴,均是快递行业内为应对市场竞争的常见策略。在辩护中向法庭说明行业生态,强调刑事处罚应区分违规经营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过度刑事化,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如笔者在胡某案发表辩护意见时专门分析了胡某的行为动机,客观、真实地表达其种种不易,将事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从而提升了辩护的质效。

快递行业职务侵占案件的争议核心,往往源于行业特殊的商业模式、多层级架构与复杂的资金结算体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极易模糊。成功的辩护不仅需要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更需深入理解行业规则与商业逻辑,从事实、法律、证据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通过解构商业模式还原行为本质、厘清财产属性、切割犯罪构成、结合行业生态争取司法谦抑,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裁判的精准与公允。

(作者:奚玮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