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
- 发表时间:2024-07-23 15:25:04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
工会制度是全世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谈到一般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谈到工会在工资协商、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以及组织集体行动的权利。我国的工会和民主管理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法第2条)。中国工会在政治体系中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组织,具有“人民团体”的地位。所以,中国工会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应有之义,需要大力加强工会力量,它兼具一般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双重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直把工会立法当作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在建国初期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做出了特别贡献。后于1992年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于2001年、2009年、2021年进行了修改,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而与工会相关的民主管理则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在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同时,发挥工匠精神,协商共建企业。我们知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老三会(党委、职代会和工会)曾被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代替。在历经数十年企业改革后,一般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今后企业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企业民主管理就是“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1条)。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也有相应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除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工会法》,我们还应该进一步规范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着重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和选举流程,工会、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协调机制。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