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主张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加快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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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从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债权人都能够形成有效制度保护,确保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共计1.69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高达1.14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专家分析,个体工商户“个头”虽小,却有着大数量、大影响、大容量、大未来,“一头连着从业者的生计,一头连着大众的消费”,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吕红兵说,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没有相应的风险隔离机制,其债务系由其经营者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清理、有效退出、破产保护的制度安排。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明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破产法下的破产主体。

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最终要由经营者承担,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破产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吕红兵发现,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部门规定不一、司法部门做法各异;个体工商户在责任承担和债务清理上又有特殊性,在破产申请主体范围、是否符合破产原因、破产债权确认、能否实施破产重整等方面,也很难统一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有关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事实上是有规划的。2019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为此,吕红兵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基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或缺作用,有必要尽快改变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缺位局面。”

吕红兵认为,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特殊规则。

就破产申请主体而言,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应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全部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

就破产原因而言,应区分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需要家庭成员均具备破产原因,才能确定个体工商户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就破产债权确认而言,依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需要债权人举证个人债务用于家庭经营或该债务系基于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形成。

就破产重整而言,应当允许个体工商户实施破产重整,并参考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重整程序。

就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而言,对个体工商户破产中的违法违规责任人设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规则,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