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中的作用——以创业投资实践为视角
- 发表时间:2024-10-14 10:37:35
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资金短缺是各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受限的普遍问题。考虑到中小企业相对较高的经营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其办理贷款时往往采取提高利率、增设担保等应对措施。在此情况下,股权融资基于其融资成本较低、资金来源较为稳定等优势,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
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资金来源中,创投资金居于重要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6月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期促进中国创业投资的高质量发展。一个健康、稳定的创业投资市场对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具有关键意义。律师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积极为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律师在创业投资机构筛选阶段的作用
(一)审查投资主体的资质
作为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首要环节,选择合适的创业投资机构对于中小企业后续的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等方面有着深远影响。目前,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较为复杂,中小企业在辨别创业投资机构是否满足资格要求时通常有赖于律师的专业意见。
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要求不尽一致,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活动前须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没有备案不得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则相对宽松,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备案过程中以自愿备案为原则,即使未经备案,亦可从事投资业务。
律师在审查创业投资机构的资质时,尤其要关注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情况。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自由度较高,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其在实施投资行为前必须经过管理部门备案。实践中,有的投资者为了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而假冒创业投资机构,甚至以创业投资的名义去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引进该类投资者会对中小企业后续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故律师在对非基金类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考察时,可以重点关注其过往的投资经历,判断其是否属于创业投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二)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若干措施》提出要“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即强调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关注具有突破性创新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不仅需要激发自身创新性,迎合市场投资方向,而且有必要考察创业投资机构与其是否适配。
律师在协助中小企业选择合适的创业投资机构时应综合考量中小企业当前的核心需求,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为确保企业能够平稳度过资金紧张的初创期,彼时获得长期、稳定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企业在发展稳定之后则会更加注重创业投资机构能否为其带来市场、人才等资源,以助力企业实现更为长远和稳健的发展。
此外,律师还应深入考察中小企业,尤其是发展过程中需要较大自主性的创新驱动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契合度。有学者研究指出,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比重越高,新创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越低。故律师须留心考察创业投资机构过往的投资习惯,包括关注其投资股权占比以及对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的干涉程度,力求其投资策略与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相匹配。
(三)设计中小企业的募资结构
许多中小企业在开展股权融资、拓展企业经营规模的过程中高度关注创始人的控制权问题。优秀的创始人是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形成战略决策和创新文化的核心驱动力,其往往能够引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稳健成长。若企业获得融资后创始人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甚至被边缘化,则企业的创新力、决策力、凝聚力、战斗力就有可能受到重大打击,进而出现融资前所无法预料的经营困难。
由此,律师应为融资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针对一些重视创始人控制权的中小企业,合理确定创始团队释放的股权比例、将部分股东的分红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是律师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此外,律师还须谨慎对待投资协议中可能导致创始人丧失控制权的条款,例如风险较大的对赌条款。实践中不乏因对赌条款过于严苛而使创始人最终丧失企业控制权的案例,究其原因,可能是创始人对对赌条款不甚了解,没有精准识别其中的风险,或是未能准确评估企业的经营能力。总之,律师应敏锐地识别投资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向创始人和企业充分阐明相应的后果。同时,律师有必要兼顾创业投资机构的核心需求,通过与其充分沟通、协商,争取实现创业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律师在创业投资机构投后管理阶段的作用
(一)助力中小企业合理利用投后管理资源
投后管理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之后,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服务等行为,旨在实现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控制和价值提升。其中风险控制有赖于创业投资机构参与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定期查阅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及时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甚至经营风险。价值提升聚焦于创业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创业投资机构不仅能配合中小企业制定战略规划,还能够协助其优化人才储备、开拓融资渠道、对接产业资源。律师助力中小企业充分挖掘创业投资机构的投后管理资源,是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法。
律师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有针对性地借鉴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防控经验,提升其规范运营水平。例如在企业治理结构设计方面,律师能够按照中小企业的管理需求,为后者合理调整、优化治理结构出具专业意见,将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资源注入中小企业。
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律师还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运用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多数成熟的创业投资机构有着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源网络,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在产业对接、后续融资等方面提供支持,还能够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为其提供恰当的战略规划建议。律师在投后阶段介入中小企业的相关资本运作可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理解并遵守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本运作依法依规。
(二)协助中小企业防范创业投资机构的过度干涉
首先,律师应防止创业投资机构过度干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的创业投资机构为了在投后管理阶段对中小企业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可能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干影响企业正常治理的条款,诸如竞业禁止条款、一票否决权条款等。为此,律师须协助中小企业审查投资条款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在投资协议中限制创业投资机构于投后管理阶段可介入的工作范围,以保障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自主权。
其次,律师应防止创业投资机构侵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关联交易、挪用企业资金、侵犯企业智力成果等。律师应协助中小企业提前制定约束机制,防止其权益受损。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例,创业投资机构在成为中小企业的股东并参与后者的经营管理就有机会接触到后者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欲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资产。若创业投资机构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将会严重削弱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律师在审查投融资协议时必须明确创业投资机构的保密义务,并严格约定创业投资机构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时的违约责任。
三、律师在创业投资机构退出阶段的作用
(一)引导中小企业规划创投资金的退出路径
待中小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实现其投资收益。目前,创投资金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募股(IPO)、并购、企业回购等。
在诸多退出路径中,通过IPO退出对创业投资机构和中小企业来说都是理想的方式,其在给创业投资机构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上市过程复杂、程序繁琐,一般需要律师的指导与协助。当前中国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律师能够凭借对不同板块上市条件和要求的把握,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上市意向,协助企业选择最合适的上市板块。再例如,律师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协助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律师通过查阅财务数据、实地走访、审阅文件资料等方式,对企业的规模、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核查,最终合理安排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并确定合理的入股定价等关键事宜。
企业并购是创投资金退出的另一重要途径,相比于其他退出路径,并购退出更有利于企业借助收购方的业务渠道、人才团队等优势,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并购过程中律师可以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为企业把控法律风险。从宏观市场层面来看,企业并购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法律问题,律师须深谙相关法律规定,识别和评估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交易合法有效。从中观行业层面来看,企业若涉及跨界并购,易出现治理机制不兼容、掌握信息不对称、战略规划不契合等方面的问题,此时律师可以通过尽职调查了解收购方的基本情况,研判并购方案实现的可能性。从微观实操层面来看,并购过程涉及大量的起草、修改复杂且重要的交易文件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草拟合作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这对律师的合同审查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指导中小企业安排创投资金的退出时点
《若干措施》提出要“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耐心资本的长期支持和资金投入,更加契合中小企业盈利周期长、失败风险大的特点,其长期性投资策略有助于减少市场的波动性。
较长的投资期限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从而缓解市场波动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多数情况下,中小企业期望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时点能够相对延后,以防资金撤出对中小企业的现金流、运营策略以及长期发展计划造成不利影响。在投资协议起草阶段,律师应协助中小企业设定清晰、可行的退出机制,包括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条件、价格、时间和程序等,为资金的平稳退出提供法律保障。在合作阶段,律师可以与创业投资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其退出的意向和计划,减少中小企业因预期以外的资金退出受到不必要的冲击。
创业投资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上述创业投资实践中投资机构筛选、投后管理、投资机构退出等环节中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律师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中小企业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及时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律师应以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努力营造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双赢的局面。
(作者:赵青航、程立柯,浙江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