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制及相关涉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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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制改制的方式和法律含义

(一)股份制改制的方式

股份制改制又称“股改”,狭义上是指公司从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最通行的做法为整体变更。广义上股改的主体不限于有限公司,还包括将非公司制企业直接改制为股份公司,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笔者讨论范畴为狭义上的股改。

就股改的具体操作而言,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为整体变更,即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是指有限公司按经审计原账面净资产折为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一方面,整体变更对公司影响小,公司业务不会因此中断,可以顺利承接;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上市规则,在整体变更情形下,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从而缩短公司上市时间。需注意的是,折股净资产须是经审计净资产,而非经评估净资产,否则会计基础改变会导致经营时间无法连续计算,从而影响上市进程。

(二)股份制改制的法律含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改并没有明确定义,公司法只是对股改作出了一些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对股改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

由于法律未就此明确,股改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多争议。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有观点认为,股改为发起设立下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发起设立实际分为新设设立和整体变更两种。还有观点认为,股改实则是第三种设立方式,区别于公司法规定的两种。

拟上市公司需股改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主体须为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具有更高资合性,对股东人数也无上限限制,同时治理体系相对有限公司也更完善;另一方面,股改也是将公司注册资本等额划分成股票的证券化过程,从而在形式上满足上市要求。

二、股份制改制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一)股份制改制的会计处理

在股份制改造阶段,企业以某个基准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其实质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视作分配,是一个先分配、后出资的过程。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当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股份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的变更过程为: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值不发生变化,所有者权益总额亦不发生变化,仅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数额发生变化。即: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剩余的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科目余额则是零。

(二)股份制改制的涉税问题

股改过程中的税务问题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如果存在税务问题,一方面公司上市进程可能受阻,另一方面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在股改过程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都会涉及所得税问题。因此,笔者将主要对现行净资产折股制度下所得税依法依规问题进行梳理。

对于法人股东而言,因股改涉税行为实质为“先分红、后增资”,法人企业间分红又无需缴纳所得税,故在股改阶段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而言,折股前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还是未分配利润,折股后是进入股本还是资本公积,都会导致不同的涉税情况,纳税问题则相对复杂,后文将重点分析。此外,股改还涉及印花税。即营业账簿对应应税金额为目标公司的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的总和。在折股阶段,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加,该增加部分应按照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股份制改制不涉及增值税和契税等其他税种。

三、股份制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1.实收资本转为股本。

因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转为股本之后仍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性质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所得税问题。

2.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资本公积通常分为资本溢价和其余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由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的部分,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其余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较多,如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财产重估增值,对于已经实际取得的,通常可以转增股本。

(1)资本溢价转为股本。

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及《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规定,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股改时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问题。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及《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年第80号)规定,在未区分资本公积是否“为股票溢价发行形成”、公司是否为股份制的情况下规定,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若公司并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自然人股东适用以股息红利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的态度和做法也各不一样。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求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税务局就股东本人出资溢价部分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综上,建议在实务中就资本公积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纳税事项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按当地要求处理。

(2)其余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所规定的“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留存收益,转为股份公司股本,其实质可拆分为二:一是将该部分留存收益先分配给股东;二是股东获得这笔分红之后再投入设立股份公司。因此,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与股本性质不同,股本归属于具体某个股东,每个股东的投资成本、股本增值都能够计算;资本公积则是全体股东共有,无法确定具体每个股东转增额度,且资本公积无收益分配权和表决权。因此,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或资本公积其实质并不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的实质为以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成为该股东的个人出资;而转入资本公积未实际带来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结果,股东未实际产生所得,其实质更接近于一个纯粹的会计行为。

部分地方税务部门主张就此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江苏省税务局将此视同利润分配,认为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就此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能还有反避税考量,如果不在该过程中征税,那么公司可以在股改过程中先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在股改后再将该部分用来转增股本,从而间接规避纳税义务。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公司在股改变更过程中,其自然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未取得收益和所得,无纳税义务。综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纳税问题仍存在争议,实务中需与当地税务部门充分沟通,以避免税务风险。

5.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非上市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转增股本阶段,如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合伙企业下的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净资产折股过程中,虽然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其逻辑基本与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致,即:实收资本转为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就资本溢价转增部分,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其余资本公积转增部分,则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需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彭亚峰、冯昊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