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观察与思考
- 发表时间:2023-08-22 15:16:4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进入试点阶段,于2018年成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制度。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2022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超过90%,量刑建议采纳率98.3%。由此可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已成为司法机关新常态。研究值班律师制度问题,首先是了解值班律师的功能价值,同时掌握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深刻剖析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从而促进值班律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会委托辩护律师,因而司法机关指派值班律师的必要性便凸显出来,能够在认罪认罚中满足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合法性要求。但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实施时间较短,值班律师同认罪认罚制度的契合性仍需进一步提升。
从作用发挥看,大部分值班律师均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案件的处理较少提出辩护意见。而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会提出辩护意见,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参考。与辩护律师相比,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还存在诸多作用发挥问题。
(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实务中值班律师在充分行使法律帮助权上还有空间,较少从专业角度提出实质性的建议,如对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改量刑建议等提出异议,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初衷存在差距。
(二)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尚待加强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值班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而实务中司法机关指派的时间与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间间隔仅为一到两天,甚至出现值班律师因其代理案件与值班时间发生冲突而无法到场,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临时通知指派其他律师。
从检察视角来看,之所以值班律师难以发挥预期作用,主要是因为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机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司法机关何时指派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就何时介入,而司法机关指派案件的时间与签署具结书的时间较近,这就造成值班律师几乎没有充足的时间阅卷,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帮助作用。
(三)值班律师制度有待完善
值班律师采取的模式为轮班制,而认罪认罚不仅仅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还会影响到后续的诉讼活动,这种不具连续性的“辩护”会影响审查起诉阶段与诉讼阶段的衔接。同时,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变更是需要时间来完成的,而值班律师具有临时性,不能及时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变更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之下,我国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共同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已成为常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当下推进认罪认罚实施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推动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变
值班律师轮班制带来的“临时性”是值班律师制度的特色,但这种特色在认罪认罚中出现的不连续性问题也需要解决。要保障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连续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值班律师的案件记录工作,确保不同的值班律师在接受同一案件时能够快速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探索快捷办理机制,在24小时或者48小时内办结,以减少不确定性。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三重层面共同推动认罪认罚实施,对于值班律师的身份转变,学界多主张“辩护人化”,认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职责相近,其拥有的权利除出庭辩护外差别不大,应当允许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变。
(二)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指派时间短、任务重与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法律帮助问题,对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班律师应当具有一定的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及时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应当对值班律师进行常态化的业务培训,通过岗前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师不断更新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法律素养。
(三)健全值班律师服务评估制度
保障法律帮助服务质量是值班律师参与效果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也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可以依据法律帮助的记录情况对每个法律帮助案件进行综合性的量化评价,为避免值班律师流于形式,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成熟经验,如杭州等地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服务质量纳入案件质量管理体系,采取在诉讼阶段进行抽查、旁听等方式。
(四)保障值班律师权利
确保值班律师权利的前提是司法机关指派与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之间具有一定时间间隔,比如一般案件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此进一步确保会见权、阅卷权的落地。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材料、案情等情况,但无法摘抄复制案卷,仅通过查阅方式通常无法当场作出准确、真实的判断。对此,司法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并允许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此举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能促进检察机关量刑精准化,并能避免和预防冤假错案,提升办案质量。
【作者:耿永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