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思考
- 发表时间:2024-09-26 09:48:22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相关发展战略的持续深入,数据日益成为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生产要素。在信托公司新业务分类导向下,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在不断优化升级信托服务,发挥信托制度独有优势,积极创新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其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模式,有利于加强数据资产的安全,促进数据交易与流通,释放数据要素生产力。
国务院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既是信托行业探索信托服务优化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推动数据资产化,实现投资价值、社会价值最大化的有效路径。
目前信托公司的数据资产信托业务还在探索阶段,笔者结合现有信托和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对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和业务定位以及数据资产信托应用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几点思考,进一步探讨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实践路径。
一、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积极探索数据资产信托业务,进一步推动数据资产化。如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今年2月创新推出首单数据信托产品。该产品以数据服务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合同架构为载体,实现数据资产权属确权,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的管理和运用。此次数据资产信托的设立有助于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资产安全和交易。
关于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目前我国信托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概念有明确解释,即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关于数据资产信托的定义,可以结合《信托法》对信托概念的界定以及参考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产品的业务进行理解,即数据资产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委托人将数据资产权益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以信托合同架构为载体,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数据资产的特性设立数字资产信托产品,促进数据资产的管理和交易,满足数据资产不同利益主体的数据价值收益与安全。
二、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定位
目前我国信托制度和配套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分类标准和定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明确规定了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类型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包括“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最突出的亮点是首次提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关于数据资产信托的业务定位,笔者认为可以归类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数据资产是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然成为发展数字经济、推动金融创新的新型资产类型。因此,数据资产符合“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资产特性。《信托业务分类通知》虽未明确细分“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的具体业务定义和范围,但对于日后将数据资产信托等归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提供了一定的业务分类和创新空间。
此外,2023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提出,超出《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明确规定的18种资产服务信托之外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研究认可后才能开展。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时如考虑将信托产品登记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类型,依据相关规定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研究认可后才能开展。建议监管部门后续在信托监管政策和配套措施中明确规定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业务分类和业务开展的审批登记流程,以便于信托公司更好地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盘活数据资产价值。
三、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思考和实现路径
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服务业务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尚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以下路径和建议。
(一)数据资产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产品必须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和独立性的信托财产。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前提在于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应具备确定性、合法性和独立性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应当满足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入表、数据权属确认和数据资产登记等条件。
1.数据资产评估是数据资产价值的重要体现,数据资产入表也是数据资源转化为资产的重要方式。
财政部2023年8月1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同时对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和数据资产入表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必须满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或者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可以确认为数据资产;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数据资产持有目的不同,对于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应当确认为存货。
关于数据资产评估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有关内容,包括企业应按照制度要求选聘具有相应评估业务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数据资产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最终的数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内容重点包括数据资产的基本信息、权利情况和质量情况、应用场景及法律法规限制等。评估计量数据资产时也可以考虑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评估方式。此外,企业在数据资产评估过程中还应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审核机制,对数据资产评估方式、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评价等进行综合审定。
2.数据权属确认和数据资产登记是数据资产明确化的关键因素。
《信托法》第十条明确对于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应办理登记。对于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目前从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答案。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涉及数据资产所有者(委托人)、管理者(受托人)、使用者(受益人)三类主体,数据资产确权主要包括数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权属确认。财政部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为数据资产权属确认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
实践中,企业一般在数据交易中心进行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数据交易中心会提供数据资产登记信息及相关凭证作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和交易等流程的依据。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资产权属登记的具体事项,但在实务操作中数据资产交易仍需要在数据交易中心进行确权登记。
综上,数据资产信托产品的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应符合数据资产权属明确,且办理相关数据资产登记手续、公允评估数据资产价值并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入表等。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数据资产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属界定,为数据资产信托的设立提供法律支撑。具体来说,建议监管部门后续在信托监管政策和配套措施中明确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必备条件,并将数据资产信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作为数据资产信托产生效力的前置程序,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业务登记标准和流程,保障数据资产权属确定,明确数据资产信托各方主体的权益和责任边界。
(二)数据资产信托受托人应满足哪些资格要求
关于信托公司担任信托产品受托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同时也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业务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根据开展信托业务类型的不同,对信托产品受托人的资质要求也存在不同。由于数据资产涉及多元主体,具有高增值性和隐私保护性等特性,对数据资产信托的受托人也具有较高的专业和管理运营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仅要具备《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具备专业的金融资质和丰富的信托业务经验,还要具备较高的数据分析能力、数据管理运营能力以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要求,以确保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依法管理。
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既要符合《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还应符合有关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和处理的要求。信托公司不仅要履行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信义义务,同时也要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建议信托公司在后续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时应依据业务特性和行业规范,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全流程数据依法管理制度,明确设置数据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责任人员,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数据依法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和安全事件应对机制,保障数据资产安全;同时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配备与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相适应且具有丰富经验的数据安全人员和业务人员,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监管部门在审查信托业务时也应明确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应具备的相关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健全数据依法管理制度体系、具备一定规模与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备与数据安全服务相关的企业资质要求和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
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作为新型信托业务,对推动数据交易和流通,促进企业数据治理现代化,保障数据安全和依法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信托公司在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探索阶段中虽充满挑战,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机遇,后续可逐步积累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经验,提高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和安全保障能力,高度重视与其他数据资产信托主体、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的沟通,保持深度交流与合作,与其他主体共同探索并建立科学、规范、安全和依法依规的数据资产信托服务体系,发挥我国信托制度独有优势,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构建,促进数据产业持续发展,践行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
(作者:司马雅芸、关欣然、郑欣,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