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仲裁法》于中国律师的意义
- 发表时间:2025-11-13 09:56:21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三十年后,于2025年迎来了第一次实质性修订,新法将于2026年3月1日生效。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仲裁也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黄金期,从大众稍显陌生的专业圈子成为解决国内外商事争议的重要机制。
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律师既是仲裁员群体的中坚力量,也作为仲裁代理人而成为最大的仲裁用户。一方面,商事案件业务量不断扩大,律师在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协议拟定、仲裁员选择、仲裁程序设计与进行、证据整理、庭审辩论、书面意见提交以及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的增加,使中国律师在国际仲裁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同时,伴随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律师在网络仲裁、智慧仲裁中的角色也呈现出新动态。值此《仲裁法》修订之际,分析律师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于推动仲裁制度完善、优化律师职业发展路径以及提升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此次《仲裁法》的修订不仅承继了旧法的大框架及基本原则,吸纳了弥补、丰富旧法的有益实践,如仲裁员披露、法院协助取证、行为保全、仲裁范围与仲裁协议效力适度扩张、在线仲裁、临时仲裁以及鼓励中外仲裁合作等,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尤其是在涉外仲裁或国际仲裁方面。修订的目标之一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既对仲裁界提出更高要求、带来更多机会,也为中国律师创设新的业务“蓝海”。
在参与国际性仲裁案件方面,中国律师将有更多机会展现自身的专业优势。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跨境贸易与投资纠纷的日益频繁,使得中国律师在境内外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庭上的亮相次数显著增加。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在国内仲裁机构“走出去”、境外仲裁机构“引进来”的进程中,中国律师会得到更多参与仲裁的机会。此外,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关于仲裁地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七条“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也为中国律师无论是作为仲裁员还是作为代理人,带来了更多参与之可能。
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临时仲裁,也是未来中国律师业务的新领域。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地,由符合该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临时仲裁适用的范围为涉外海事纠纷,及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仲裁地的选择上,鼓励当事人书面约定以中国内地为仲裁地;在仲裁庭组成上,仲裁员的任职需符合新法关于仲裁员条件的规定;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上,适用约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中国仲裁协会备案。对于内地仲裁新业态,中国律师面临双重挑战,首先是作为仲裁员,脱离仲裁机构的服务,如何有效进行仲裁程序;其次是作为仲裁律师,如何发挥专业作用,应对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确定、跨境证据规则适用、国际执行等问题,成为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规则之间的桥梁。
投资仲裁亦将成为中国律师业务的新天地。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对于投资条约仲裁,或者说一方为投资者、另一方为国家的仲裁,在过去中国律师的参与度较低。现在的新规将促使更多与中国相关的投资纠纷提起仲裁,也可能促使投资纠纷在中国内地仲裁,这就给中国律师提供了新的参与机会。投资仲裁案件的出现及增多,亦有可能在国内激活第三方仲裁出资(Third-Party funding)业务。
当下已处于互联网及人工智能(AI)时代,对此新修订的《仲裁法》也作了相应规定,这对中国律师而言也是一个兼具机会与挑战的方面。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条中采用了“信息网络”一词,表明立法者着眼未来技术发展趋势。仲裁的智能化,不仅在案件管理、文件检索、庭审排期等方面提升效率,还在证据分析、法律文件自动生成以及风险评估中发挥辅助作用。对于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传统的仲裁代理模式正在被重塑:他们不再只是单纯依赖个人经验和人工劳动去完成繁杂的法律工作,而是能够借助AI工具提升信息处理能力,降低案件准备和争点分析的成本。尤其是在商事仲裁涉及大量交易数据或跨境证据的案件中,人工智能的介入能够帮助律师快速筛选关键信息,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从而显著提升仲裁效率和法律服务质量。这种“技术+法律”的深度融合,使得律师在仲裁实践中的角色从单一的法律代理人转向复合型的“技术法律专家”。推动在线仲裁、虚拟庭审和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将为中国律师在智能仲裁中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空间。但同时也要求律师具备跨学科整合能力,才能在技术赋能的仲裁生态中保持竞争优势。
尽管《仲裁法》的修订为中国律师在仲裁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不容忽视的挑战。除上文有所述及外,在面对国际化、诚信仲裁、仲裁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尤应值得未雨绸缪。
仲裁的国际化,对中国律师来说,短期内将面临国际同行的激烈竞争。这种竞争首先体现在国际仲裁机构与跨国律所的深度参与上。许多国际顶尖律所凭借长期积累的仲裁经验、完善的服务团队和广泛的国际网络,在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案件中处于优势地位。与之相比,中国律师尽管在本土法律理解和成本优势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但在国际仲裁程序规则的把握、跨文化沟通以及外语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差距。
注意义务及责任加重。诚信仲裁原则是《仲裁法》修订后的一个新规定,总则的第八条要求“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意在维护仲裁效率及遏制虚假仲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六十一条还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单方捏造事实或双方恶意串通的典型情形。这对中国律师而言,无论是作为仲裁员还是作为代理人,防范恶意仲裁、虚假仲裁的注意义务及责任加重了。
管理和监督更加严格。新修订的《仲裁法》一个显著特点是重视对仲裁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具体的规定尚待中央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细化,但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员,都可能比以前面临更大的压力,而且很可能各省、区、市的要求各不相同。除了对于仲裁机构治理结构本身及已有的司法审查外,中国律师参与仲裁活动,仲裁员与代理人身份之间的转换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如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披露),可能会影响一部分优秀律师担任仲裁员的积极性。
总体而言,《仲裁法》的修订为中国律师在仲裁领域的深度参与创造了有益的制度环境。过去三十年,随着仲裁去行政化改革的推进,律师参与仲裁的程序性权利和实质性保障逐渐增强。新修订的《仲裁法》更强调仲裁独立性和当事人自治,也赋予律师在代理、申请(答辩)、质证、辩论、调解乃至裁决执行阶段更为清晰的权利。可以说,律师在仲裁领域的专业化发展不仅满足了市场对高水平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助推了仲裁制度自身的成熟与完善。未来律师必将成为仲裁事业持续发展的驱动力之一,在新的仲裁法律环境下,机遇大于挑战。
(作者:宋连斌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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