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单独税率 申请审查规则与中国企业应对策略——以美对华发起刹车鼓“双反”调查应诉案件为例
- 发表时间:2026-03-05 10:06:32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和国际经贸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频繁面临来自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美国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备、程序繁复,对企业的应诉能力、资料准备以及法律合规水平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如何有效应对美国的贸易救济调查程序、合理申请单独税率、降低企业的税负风险,成为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合规中的关键课题。
笔者曾代理中国企业应诉2024年美国商务部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刹车鼓出口产品发起并裁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本文为通过介绍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及程序要点,总结中国企业在“双反”调查应诉及单独税率申请过程中的实务经验和对策建议。
一、案件背景
2024年6月20日,美国刹车鼓生产商Webb Wheel Products Inc.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与反补贴立案调查申请,指控来自中国及土耳其的同类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销售,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7月10日,美国商务部根据其《1930年关税法》第701条和731条,正式对进口自中国和土耳其的刹车鼓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于第二天公开发布立案公告。8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肯定性初步裁定,认为存在“合理迹象”表明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进口刹车鼓因为受到中国政府和土耳其政府的补贴,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出售,对美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
2025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土耳其的刹车鼓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和土耳其的刹车鼓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7.14%~160.79%,经过出口补贴的调整征收77.14%~150.25%的现金保证金,补贴率为11.94%~446.83%。
二、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单独税率申请的定义与流程
(一)定义
1.倾销。其法律解释一般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按照WTO规则,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当符合三个构成要件: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即以远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定》)。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第2款,反倾销措施一般为“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缔约方可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同时《反倾销协定》对反倾销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2.补贴。尤其是大多数国家管控的补贴,其法律解释一般是指“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政府给予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和因此授予的利益”。因此,认定一项政策或者措施是否为补贴时,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价格支持;“专向性”利益获得,即某个企业、某种产业、某个地域或出口货物等特定“专向”者通过该补贴政策或措施获得了利益。
WTO与补贴、反补贴相关的规则包括《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反倾销措施类似,反补贴措施一般也为征收反补贴税。
3.单独税率申请。美国商务部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允许企业证明其出口活动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独立于政府控制的情况下申请获得单独税率,也称“分别税率”。该单独税率一般略低于调查终裁中对所有涉案企业统一征收的倾销税率。同时在进行单独税率认定时,美国商务部的关注重点是出口商而非生产商。换言之,只有那些实际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才有资格提出单独税率申请。企业必须证明其在调查期内(或复审期内)向美国的无关联买家出售了涉案商品,并在行政复审阶段具有被暂停清关的相关进口记录。
判断企业是否在法律层面上独立于政府控制,美国商务部主要参考三方面的证据: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出口许可证上不存在附加的限制性条款;国家或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已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下放或去中心化;中央或地方政府采取了其他正式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
(二)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流程
1.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流程与时间节点。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是由美国国内申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从而启动。两机构同步平行开展调查,其中美国商务部负责判断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的幅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负责调查国内产业是否遭受损害,以及损害与倾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美国商务部调查流程。
①在收到申诉企业调查申请后,美国商务部会在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②若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则会在立案决定后7天内发布立案公告,并同时向涉案企业发放数量与金额问卷。
③涉案企业需在立案后14天内提交问卷答卷完成应诉。同时,涉案企业需在立案后30天内提交单独税率申请。
④在作出立案决定后的140天内,美国商务部会对调查作出初步裁定。若结果为否定性初裁,则终止调查;若为肯定性初裁,即认为存在倾销,则继续调查。
⑤在继续调查阶段,美国商务部会选择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⑥在作出立案决定后的215天内,美国商务部会作出终极裁定。若为否定性终裁,则终止调查;若为肯定性终裁(认为确实存在倾销),则等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终极裁定结果。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流程。
①在收到申诉企业的调查申请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会在7天内自动开启立案调查,调查是与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同步进行的。若美国商务部在20天内选择不立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则会自动终止,案件结束。
②若美国商务部选择立案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继续进行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企业申请后的45天内作出损害调查的初步裁定。若结果为无损害裁定,则终止调查;若为肯定性损害裁定,则调查继续。
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调查申请后的280天内作出损害终极裁定。
④最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肯定性终裁后7天内,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案件裁决和征税决定。
在此过程中,若任一机构作出否定性裁决,调查即终止;只有两者均作出肯定性裁决,才会最终实施征税决定。全程时间跨度约为287天(自申诉提交之日起)。
2.美国反补贴调查的流程与时间节点。美国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流程框架大致类似,但在立案方式、裁定期限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反补贴调查启动是由国内申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或美国商务部自行发起调查。在收到申请后,两机构分别开启调查程序,其中美国商务部主要负责判断是否存在补贴并确定补贴的幅度,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负责调查损害事实。具体流程与时间节点如下:
(1)美国商务部调查流程。
①在收到申诉企业调查申请后,美国商务部会在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②若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则会在立案决定后7天内发布立案公告,并同时向涉案出口国政府和企业发放调查问卷。
③在立案决定后14天内,涉案企业需应诉并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
④在美国商务部作出立案决定后的65天内,会对调查作出初步裁定。但不论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还是否定性初裁,案件都将进入下一个阶段。
⑤在作出初裁决定后的75天内,美国商务部会根据调查作出终极裁定。若为否定性终裁,则案件结束;若为肯定性终裁(认为确实存在补贴),则等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终极裁定结果。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流程。
①在收到申诉企业调查申请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会自动开启立案调查,并在45天内作出损害调查的初步裁定。若结果为无损害裁定,则终止调查;若为肯定性损害裁定,则调查继续。
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调查申请后的205天内作出损害终极裁定。
③最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肯定性终裁后7天内,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补贴案件裁决和征税决定。
在此过程中,若任一机构作出否定性裁决,调查即终止;只有两者均作出肯定性裁决,才会最终发布征税决定。反补贴调查全程时间跨度约212天(自申诉提交之日起)。
若同时有反倾销调查进行,反补贴终裁结果可能会与反倾销调查结果同时公布。
三、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1.积极应诉。自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之日起,相关企业即应依据公告中关于涉案产品的描述,核查自身出口产品是否属于调查范围。如确属涉案商品,企业应尽快咨询并聘请专业律师,组建应诉团队积极展开应对工作,及时准备并提交证据材料。
实践表明,积极应诉的企业通常能够争取到较低的税率,甚至零税率。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商务部对于不应诉或不配合调查的企业将可能适用最高幅度的惩罚性税率。在此次关于刹车鼓案件的联邦公告中,美国商务部明确指出:“由于13家来自中国的潜在刹车鼓出口商和(或)生产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问卷,美国商务部有必要据此作出不利推定。”最终,这13家未应诉的中国刹车鼓涉案企业被征收了本案最高额的补贴税率446.83%,而应诉企业的普遍补贴税率仅为11.94%。
2.注意应诉时限要求。美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具有严格的法定时限要求。企业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需材料或申请,将被视为未应诉或提交无效回复。例如在本次刹车鼓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要求涉案企业必须在立案公告发布后14天内提交数量与金额问卷答卷,并在30天内提交单独税率申请。
这些答卷与申请均需以大量内部数据和证据作为支撑,且所有材料必须翻译成英文。此外,由于所涉内容多涉及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代理律师不仅需要依据这些材料撰写申请文书,还需准备相应的脱密版本。
因此,建议涉案企业自收到立案公告起立即启动应诉准备工作,以确保在限期内高质量完成所有程序,避免因时间不足或材料不完整而面临不利裁决。
3.申请单独税率。由于美国目前尚未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需主动申请单独税率才有可能获得低于全国统一税率的个体裁量结果。
在此次刹车鼓反倾销调查中,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一系列能够充分证明其独立于政府控制运营的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股权架构、股东信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人事任命文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出口产品的详细销售数据等。
尽管申请过程复杂、要求严苛,但笔者仍建议涉案企业积极争取。在本案中,中国涉案企业的统一倾销税率高达160.79%,而成功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其税率仅为77.14%,远低于统一水平,积极应对的价值显而易见。
4.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本次刹车鼓反倾销调查案件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企业有11家,其中除了山东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10家均为自然人独资、投资或控股企业。
实践中,国有参股或控股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的难度普遍较高,即便其在企业章程或治理文件中已尽力淡化国有股权的决策与控制影响。然而在中国企业“出海”的现状中,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往往是国有企业在承担着主要的“出海”任务。
因此,为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面临的制裁或损失,优化“出海”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其中国有背景的企业应尽可能保留其自主运营的证据资料,例如在章程中明确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利润分配;通过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人事选拔及任命资料等来证明企业的董监高是按章程进行选举任命;通过企业日常的制度及管理通知等文件,来证明企业对日常或重大生产经营拥有自主权。
综上所述,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企业若希望在调查中取得有利结果,必须在立案初期即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应诉,科学规划应对策略。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留存自主经营的合规证据、规范财务与管理体系,这不仅能够在应诉及单独税率申请中取得更为有利的结果,还可有效降低未来潜在的国际贸易法律风险。
【作者:张玥,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