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联动闭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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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业属性来看,低空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技术创新,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可替代性,但二者都存在相应的保护短板,故如何推动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形成协同互补的联动闭环是企业与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聚焦低空经济领域,系统分析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特点及现存困境,探索二者从“分层保护”到“阶段保护”的联动机制,并从政策、企业、行业三个维度提出优化建议,为企业构建“公开”与“保密”双轨并行的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一、低空经济的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特点

低空经济涉及大量技术创新,如无人机飞控系统、eVTOL动力系统、航空与机场管理技术等。专利中的发明专利能够为这些技术提供20年的独占权,以确保企业核心算法不被抄袭,使企业保持市场优势。例如,中国无人机品牌“大疆”围绕飞控系统、云台稳定技术、图像传输等核心技术申请全球专利超460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高达67%,用专利构筑起核心技术的“护城河”。

但专利保护也存在局限性:(1)公开性要求。公开性意味着申请人想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以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为前提,竞争对手可通过分析专利文献,对技术进行微小改进,绕开保护范围。(2)审查周期长,保护成本高。发明专利的普通申请授权周期通常在2~3年左右,对于迭代发展快的低空经济行业,可能在获得专利授权时,其技术已经落后于市场发展。并且申请专利需要支付的费用较多,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等。在被授权之后仍需逐年缴纳年费,保护成本较高。(3)地域性限制突出。由于各国对于专利授权条件的规定不同,在我国获得的专利并不能当然地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特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从广义上来说,企业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机密信息都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在低空经济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信息:(1)核心技术信息:未公开的算法优化参数、技术方案等。(2)研发与工程信息:未公开的研发路线图、未申请专利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等。(3)经营与战略信息:商业策略、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包括:一是权利存续期限的无限性。与专利制度不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期限,只要信息保持其不为公众知悉的秘密性与经济价值,法律保护就没有时间限制。二是无需公开技术细节。专利保护要求公开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保护允许企业对于相关信息不予公开。这样能有效避免专利公开技术方案后,竞争对手通过做细微的改变规避侵权,进行模仿的风险。三是无地域性限制。相较于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无地域性限制,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企业想保护的信息不失去其秘密性,在世界任何国家都受到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的局限性在于:(1)泄密风险高。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最核心的要素,如果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破解,其法律保护将终止。可以说失去了秘密性,商业秘密即不存在,这一过程完全不可逆。在低空经济相关实践中泄密的风险较高,一方面,低空经济领域技术人才的流动较为频繁,核心研发人员或掌握秘密的管理人员离职后,有可能导致技术外流;另一方面,技术核心算法、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依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若协议在保密范围与违约责任等条款设置上不完善,也容易造成泄密的发生。(2)维权难度大。对于商业秘密的维权,需同时证明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具备保密性并且权利人已对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具有隐蔽性高、权属界定复杂、举证难度大等特征,其保护难度高于商标、专利等显性知识产权。企业通常会因技术秘密举证困难、商业秘密范围难以确定、缺乏主动维权意识和完善的保护机制等因素,面临商业秘密泄露、丧失技术优势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联动闭环机制

(一)“专利+商业秘密”组合策略

专利与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各具优势与局限,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构建更完整、更周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对于低空经济企业而言,其技术体系既包含易被反向破解的核心技术,又涉及企业不愿公开、保密性强的技术细节,因此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优势综合,最大化保障自身技术权益,是当前安全系数更高的权利保护战略。

1.分层保护。

建议企业采用“双轨制”进行分层保护,核心技术采用专利保护,技术细节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组合策略,构建权益保护的“法律网”。具体而言,企业需先基于技术属性与保护需求,将待保护技术拆解为“核心技术”与“核心细节”两个部分。

一方面,针对核心技术,即那些具备高专利授权潜力,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且一旦脱离保护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技术,优先通过专利申请实现保护。通过专利组合,将核心技术转化为受法律明确保护的独占权,从根源上阻断竞争对手。另一方面,针对核心细节,即那些具有经济价值、秘密性强,且公开后会削弱企业优势的技术细节信息,采用商业秘密模式进行保护。这类信息无需公开,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长期维持秘密性,成为专利保护的补充。

这种分层保护模式下,当竞争对手试图对专利保护的核心技术进行反向工程时,会因缺失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细节无法实现技术上的模仿,丧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从而为企业筑牢技术权益保护的“双重防线”。以无人机领域为例,飞控系统、通信导航等核心技术采用专利方式保护,构建起技术壁垒;算法、营销策略等保密性较强、企业又不愿意公开的细节技术或环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2.阶段性保护。

企业需结合技术研发的进度与市场发展情况,灵活切换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机制。在技术研发的初始阶段,核心技术尚未定型,此时核心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尚未具备专利授权所需的条件。同时,这一阶段市场需求尚未明确,若贸然申请专利,不仅可能因技术不完善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还可能提前暴露研发方向,给竞争对手提供抢占市场的机会。因此,此阶段应优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当技术研发进入中后期,核心技术成熟、稳定时,企业需及时转向专利申请,获得明确的法律独占权,在市场竞争中构建合法的技术壁垒。

以无人机领域为例,在研发初期,企业可将无人机飞控系统的初步算法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待算法优化完成,且确定该技术成熟后,立即申请专利。此时,对于技术的保护就转换为“分层保护”,即核心技术适用专利保护,对于企业不愿意公开的核心细节仍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真正实现“专利+商业秘密”“公开+保密”的双重保障。

(二)企业内部管理

低空经济领域是技术密集型新兴领域,对技术的保护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中之重。针对技术保护,企业内部管理始终要围绕“明确责任边界,精准管控风险”的原则,构建起覆盖技术研发全周期、全流程的管理体系。在低空经济领域,专利申请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包括航空航天、电子通信等技术,故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应当进行精准设计。

一是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前,要对技术进行分层拆解,明确专利公开范围与商业秘密的保留内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拆分“必要公开技术”与“可保留秘密”,前者为满足专利授权公开要求的核心,后者为无需公开的性能优化细节。二是在权利要求书中合理布局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覆盖核心技术,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避免将未公开的细节纳入公开范围。三是对说明书的具体细节把控要精准,仅公开实现技术方案的“必要特征”,对不愿公开的具体细节采用概括性功能描述替代具体参数。四是企业在面向海外市场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注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对此,企业要事先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文件应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两者的内容应一致。

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其保护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是秘密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关键要素,不能仅依赖保密协议与竞业协议。

第一,建立分级保密体系。基于低空经济企业内部技术的具体情况建立“三级保密”机制,明确可公开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保密等级可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绝密级为未公开的核心技术机密,如无人机飞控系统核心算法、未申请专利的突破性技术方案等,此类信息的最大特点即为一旦泄露将直接丧失技术竞争力,应当仅限企业核心决策层与核心研发团队接触;机密级为具有商业价值的非核心涉密信息,如暂未公开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等,应仅限研发、采购、战略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接触;秘密级为普通涉密信息,可在限定部门内流转,但需备案。对所有涉密文档、数据标注保密等级。

第二,对员工进行精准管理。低空经济领域的员工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点,这类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核心研发人员流动频繁,需对其实现精准管理。在员工入职阶段,除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外,还需要针对员工的具体岗位类型细化其保密义务,如核心研发岗需明确类似“禁止私自拷贝、上传源代码至外部平台”。同时明确其竞业范围,如要求员工不得在离职后几年内入职同行业竞争对手企业的具体部门、违约赔偿等。员工在职阶段,应当根据前文提到的信息密级,对员工实施权限分级。员工离职阶段,核心人员需完成交接,明确其已经归还涉密设备、删除涉密文档。

第三,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务部门与研发、供应链、市场部门的相互协同管理体系,确保保护措施落地。例如,研发部门在提出新技术方案时,需联合知识产权部门评估“专利申请可行性”与“商业秘密保护必要性”,确定保护方式。

三、优化建议

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领域,其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成效不仅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存续,更会影响整个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地位,需从政策、企业、行业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联动闭环机制发展。

(一)政策层面

低空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相较于传统行业更加复杂和多元,应通过政策、法律的不断完善,为该领域提供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对低空经济的知识产权专项保护,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建议设置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修订使旧法适应新兴行业的发展需要,同时完善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解决传统专利审查周期导致的“授权即落后”问题。

(二)企业层面

建议企业搭建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联动的一体化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管理部门,配备专利代理人、法务及技术专员,或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形成从技术评估到保护策略的制定,最终落地执行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在技术研发阶段,该部门需与研发团队同步对接,针对每一项新技术,从专利授权与商业秘密保密价值两个维度进行评估,确定“专利+商业秘密”的组合保护方案。在技术应用阶段,定期复查保护效果,发现专利保护范围被规避或商业秘密存在泄密风险,应及时调整策略。

(三)行业协作

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低空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行业标准。一方面,明确技术保护的边界,例如规定哪些技术适合申请专利、哪些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避免企业因保护方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另一方面,针对行业内常见的侵权行为,制定禁止性规范与惩戒措施,通过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等方式约束企业行为。

【作者:黄哲、刘羽翯 ,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