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律所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 发表时间:2019-04-23 14:23:23
管理是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以人为中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创新等手段,对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的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以期高效的达到既定组织目标的过程。亨利·法约尔在其名著《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认为:管理是所有的人类组织都有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由五项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组成的。“科学管理之父”弗雷德里克·泰罗认为:“管理就是确切地知道你要别人干什么,并使他用最好的方法去干”,“管理就是指挥他人能用最好的办法去工作”。管理既是一项活动,又是一门技术。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个位于闹市区的杂货店每周或每月仅有数百元或者数千元的收入,不可能与一个每月净利润收入达数万元甚至是数百万元的超市相比,其原因就在于管理。杂货店的店主需要包揽所有的事情,采买、待客、收银等,而一个大型超市则通过管理层,运用专业有效的团队,实现超市的经管,完成高额净利润的实现。
律所管理同样也是一门艺术,即使是一个非常能干的律师,单凭自己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律所管理就是通过管理这项活动、这门技术,使一个不具规模的小所变成一个极具规模的大所。法律职业的发展超越了单个律师的能力范围,单个律师无法满足客户的所有需求,需要组成较有规模的律师团队去实现“供需平衡”、“需有所供”;法律体系的变化、法律及政策的日益完善及其庞大与复杂,就单个律师而言,需要通过律所的全部力量协调完成法律服务所需的各项工作,即运用律所成员专业化技能去实现客户之需求;长期形成的法律服务意识,使得精通专业的律师个体都有着鲜明的个性,有着自身的优越性,不喜欢与人合作,然而法律服务市场之变化,则要求具有鲜明个性的单个律师需要抛弃或抑制其个性而与其他律师结合成服务团体,欲达之上述目的,则律所管理,就需要有一个合理管理结构,既能满足律师个性特征,又能满足法律服务的系统需要。
律所管理是基于如下因素而决定的:一是律所规模化发展或集团化发展,涉及的法律服务领域日益广泛,律所之间的竞争强度日益增大,需要引入新型管理理念;二是律所不断攀升的支出增加了律所经常性支出的压力,其资金来源也单纯超过了仅靠律师费收入维系的范围,比如,律所服务现代化要求而形成的投资,决定如何有效地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竞争力,律师及其职员工资的增加等;三是客户在决定购买法律服务时,要求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率之需求,形成了律所之间对客户的竞争。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决定着律所引入先进管理理念的必要性,决定着律所运用管理这门艺术的可行性。
影响律所管理的主要管理因素有:管理规划、管理决策、管理者素质和管理组织结构等。
管理规划
管理规划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管理规划的制订是律所管理的基本性纲领,是决定律所发展的“宪法”。长期规划主要是对律所发展制订一个长期性的发展方案,通常以五年期为限,也可以以律所管理层的任职期限为准。短期规划通常以一年期为限,制订当年度的主要工作以及需要发展的主要方向。
管理决策
律所管理决策需要由合伙人组成的管理层来完成。管理决策是需要划分管理决策等级的,一般律所是没有区分管理决策等级的。律所管理决策通常分为业务性管理决策、行政性管理决策和具体性管理决策。业务性管理决策通常表现为影响整个律所业务性事项的决策,诸如吸纳合伙人或合伙人除名、律所预算或结算、重大性案件的处置、律师薪酬制度等,行政性管理决策通常包括律所办公场所的更换、先进设备的引入或更换、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等。业务性管理决策和行政性管理决策通常需要由较高等级的管理决策来实现。而具体性管理决策则应交由律所的职能部门完成。管理决策是需有一定形式加以保障的,书面形式是实施管理的重要形式,以书面形式将管理决策加以固定化,并形成前后一致的管理,将为律所成员所熟知并能提高效率。将管理决策形成为一部手册并定期审查加以更新,更能体现管理决策的一惯性。对律所经营按年度或按管理期限进行系统性分析,形成“大数据”分析报告,对管理决策进行回顾、分析,其意旨在于提高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律所更大规模化发展。
管理者素质
律所管理和管理决策是靠管理者来实现的。决定律所管理者素质的主要因素,包括领导素质与兴趣、领导能力与时间、情绪控制与交流能力等。律所成员长期形成“单干风”会影响到对律所管理的兴趣,没有兴趣的人是不可能做好律所管理的。律所成员要成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往往是通过人格魅力去影响律所成员的。一个总喜欢被人赞美或者期待于他人喜爱的人,不会成为优秀的管理者。领导能力要求律所领导者有智慧,这也是管理者所必须的另一方面。决断力是领导能力得以展现的另一因素,对律所管理事项应当具有分析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会较为快速地作出决断,作出令律所成员能够接受或者甘于接受的决定。控制情绪是至关重要的,一名管理者应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尤其是管理层发生分歧时。不断地发泄情绪或者发怒,是领导者的“大忌”,这与领导者的智慧紧密关联。一名优秀的律所领导者,必须要具备使用权力的良好意愿,合伙人授权其管理律所,是希望其带领律所成员共同发展、共同富裕,领导者必须善于运用权力而完成各项管理决策,而非通过独裁方式对律所或律所成员实施控制。对律所成员有兴趣,善于与律所成员交流,是实施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领导者需成为各种信息的接受者,各种信息的甄别者,各种信息的回应者,各种信息的实践者,只有将这些信息汇总、甄别后,巧妙地运用于律所管理,才会使得律所实现长期规划之目标。
管理组织结构
引导律所发展、控制管理层的恣意,需要建立律所管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方法来保证律所持续性发展,不仅需要律所不断引进新人才,不断地提高律所创收的广度与宽度,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体系。律所的组织结构体系,表现为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能够保证律所正常运转的组织机构,另一个保证各项权力关进“笼子”并能够有效运转的组织机构。律所应当建立确保业务发展的业务管理机构,确保与律师成员利益相关的薪酬管理与分配机构以及晋升渠道,确保律师业务广度与宽度的营销机构,确保合伙人权力与利益的管理机构。
律所管理不只是有效的规划,不只是提高生产力,也不只是追求更好的生活,而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共存的体系,合为一体即为成功之巨大力量,合为一体即为生命之光、发展之源,合为一体即为律所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编辑 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