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避免“拉姆案”重演,呼吁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
- 发表时间:2021-03-10 10:17:35
去年以来,“拉姆案”等家暴案件不断冲击公众视野,家暴成因和对受害人保护话题也屡次进入热搜榜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拟提交《关于有效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议》,为更好预防和惩治家暴,他呼吁,应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对受害人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同时,要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人的打击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可将违反保护令的情形作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加重情形,依法追责。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资料图
人身保护令申请认定受限
记者了解到,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范畴,该法还新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守民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法院裁定的内容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对于确保公民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刘守民称,但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由于种种原因受到极大的制约。
谈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有限的原因,刘守民认为,人身保护令的实际适用数量有限,受害人申请积极性不高。该制度措施的设立和作用尚未被公民普遍了解,当事人申请意愿不强,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传统思想作祟,或苦于家庭和社会压力不愿“家丑外扬”。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认定也受限。刘守民称,法院内部尚无专门机构和运行机制对接。受理与签发人身保护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无权涉及,而目前人民法院内部并无受理和签发人身保护令的专门机构和机制对接。同时,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受害人收集、保存证据也存在困难,民事诉讼需要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下才将举证责任倒置。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人收集、保存证据存在极大难度。
此外,刘守民认为,对违反人身保护令行为的处罚,不足以震慑加害人。目前我国法院针对不接受法院审理结果,没有按要求执行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进行的处罚依据,仍限于民事诉讼法的罚款、拘留等措施,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也没有归入犯罪。
应迅速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刘守民建议,应迅速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往往同时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及时快速维护自身安全。建议修法明确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对此具有强制报告义务。”
为确保人身保护令的及时受理、审查和裁定,刘守民建议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特定机制,将人身保护令制度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通过机制规范化。也可创新探索建立相关听证制度,在作出裁定前传唤被申请人核实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邀请基层组织到场调查,弥补现有立法程序方面的不足。在证据收集和审查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受害人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做到依职权主动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刘守民还提到,应维护和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尤其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时间的特殊性,应由公安基层派出所、基层组织监督执行,甚至可考虑明确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配合义务,以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建议同时建立保护令保护期内报告制度,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被申请人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落实执行情况。
此外,刘守民还提出,要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人的打击力度。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可将违反保护令的情形作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加重情形,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