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研究

分享到

低空经济是融合航空航天技术、智能网联体系和数字经济的综合性经济形态。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低空载具在城市交通、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等领域加速应用,其知识产权保护尤为关键。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是低空经济企业竞争的核心,而知识产权制度为此提供法律保障。笔者从律师专业视角出发,围绕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低空经济企业品牌的商标权保护

(一)商标布局与注册

低空经济企业在创业早期即应重视商标布局,及时将核心品牌名称和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例如,广州亿航无人机有限公司成立仅一个多月即遭遇“亿航 EHang”商标被第三方抢注的情况:2014年9月,有公司抢注“亿航 EHang”商标,而亿航公司于2014年8月成立尚未及时注册该商标。亿航公司据此提起商标无效宣告,主张其对“亿航”字样享有在先商号权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亿航公司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这一案例表明,低空经济企业应尽早注册主要商标,包括核心产品名称和企业字号,并覆盖相关类别。若不慎被抢注,则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主张权利,阻断他人不正当占有品牌的目的。

(二)商标权维权与执法

低空经济企业在商标权维权过程中,应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综合运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主张,保护品牌不被淡化或混淆。行政执法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查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商品;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在“大疆航空器”诉“大疆手机”案件中,大疆公司不仅制止了被告对“大疆”标识的不当使用,还通过诉讼确立了“大疆”商标的驰名地位,获得跨类别的扩大保护。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大疆”属于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在第9类手机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误导公众并不当利用了驰名商标声誉,因而构成侵权。

低空经济企业应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发现他人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山寨产品宣传中的品牌滥用、域名和公众号名称等侵权线索,并采取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等措施。通过及时维权,不仅可以制止商标淡化,还可在司法过程中争取认定驰名商标,从而在更广范围内巩固商标专用权。

二、低空经济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一)专利申请与审查的特殊性

低空飞行器涉及航空航天、电子、通信、控制等跨学科技术,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审查交流中需要注意特殊性。例如,无人机的飞控算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有技术效果),整机结构或部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而外观设计可用于保护无人机的外形或UI界面。对于软件算法,若不便公开源代码,又难以通过著作权完全覆盖,其创新思路可以凝练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实践中,由于无人机具有飞行器属性,涉及飞行安全的发明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审查要求,企业在提交海外专利前可能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相关规定办理专利保密审查。

(二) 专利权的维权与救济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我国司法机关已对此加大了保护力度,包括快速颁发禁令、提高赔偿额度等。低空经济企业拥有大量高价值专利,应充分运用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技术成果不被侵犯。实践中,当发现竞争对手产品涉嫌落入自身专利权利要求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权利人在起诉同时申请行为保全(临时禁令)的权利,以迅速制止侵权产品继续制造或销售。在大疆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中,大疆公司发现该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手持云台相机与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立即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审查后认定被控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与大疆专利相近,涉嫌侵权,遂在判决中作出“先行判决”,即先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数额另行审理。法院结合临时禁令制度,确保停止侵害的判决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此外,企业在维权中应注意收集完善证据,包括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比对分析技术特征、固定侵权规模及获利等,以争取法院支持高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对于仿冒本企业产品外观的行为,还可依据《专利法》请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或同时主张反不正当竞争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等。

(三)海外专利诉讼与风险防控

低空经济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也可能遭遇国外竞争对手或“专利流氓”(NPE)的诉讼。从长远看,低空经济企业应在提升自身专利储备的同时,关注国际专利动态,加强专利预警和纠纷应对能力,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全球市场竞争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低空经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与范围

商业秘密是低空经济企业保护核心技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例如,无人机的飞行控制算法、导航路线优化程序、电池管理策略、产品设计图纸、供应商清单、客户数据等,只要符合三要素(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均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明确列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律规定强化了在谈判、合作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对于低空经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涵盖范围广泛,既包括核心技术方案(如无人机避障算法、eVTOL空气动力学设计)、软件源代码,也包括营销策略、标书方案、关键实验数据等经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不要求像专利要有新颖性、创造性,只要信息有竞争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可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

法律强调商业秘密须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认定信息是否受保护的关键要素。企业应当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制度和技术上对重要信息进行分级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制定保密制度和员工手册,将保密义务写入劳动合同或员工协议,对涉及商业秘密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并签署承诺;第二,对公司信息进行分类分级,例如将技术资料、源代码定为绝密级,研发方案定为机密级,业务数据定为内部秘密等,不同级别采取不同安全措施;第三,在载体管理上,对电子文档标注“保密”标识,设置访问权限。服务器和数据库应设置权限分级,敏感数据采用加密存储,重要文件打印、复印、传输均需审批登记;第四,采取物理和网络安全措施,如门禁管制机要室、研发场所安装监控和门禁,核心电脑禁用USB接口、安装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第五,与外部合作伙伴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NDA)。在必须向供应商、客户或合作方披露技术资料时,预先签订妥善起草的保密条款,约定对方的保密义务、用途限制、违约责任等。对于涉及源代码或算法的合作开发,可进一步约定禁止反向工程、限制人员接触范围等条款。

此外,公司还可运用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如对软件算法只提供加密后的可执行文件,云端部署关键功能避免交付源代码;设计图纸只提供纸质阅览不提供电子文件,或加入数字水印追踪来源等。综上,通过制度+合同+技术相结合的措施,形成全方位的商业秘密防护网,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公司可以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为商业秘密并获得救济。

(三)商业秘密侵权及法律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列举:以盗窃、利诱、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第三人明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秘密仍予以利用等情形。对低空经济企业而言,常见侵权情形有:离职员工携带源代码或设计文件跳槽竞争对手、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本公司研发数据、合作伙伴将合作中获知的机密信息挪作他用等。若发现上述情况,企业可通过民事和刑事途径寻求救济。

在民事方面,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根据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机制:权利人只需提供其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信息被侵犯的初步证据,即可由被告证明其没有侵权,这一规则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对自动驾驶算法等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审理,法院通过鉴定比对算法相似度等方式认定侵权成立。

在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在发现涉嫌犯罪的泄密事件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刑责,以震慑潜在违法行为。此外,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应做好交接工作,检查其电子设备、邮箱记录,确保未擅自拷贝公司机密。对于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员工,公司若与其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其违反,则既可按竞业协议索赔违约金,也可在证据确凿时直接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原员工及其新雇主。实践中,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往往相辅相成:竞业协议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定离职员工知悉并违反了保密义务,从而支持商业秘密维权。同时,企业应善用多种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商业秘密不被侵害。

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竞争与创新的基石。低空经济企业应不断提升法律意识:一方面,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从研发立项到成果保护的闭环;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法律动向和典型判例,及时调整合规策略。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战略高度,依法构筑技术和品牌壁垒,企业才能在激烈竞争中实现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冯骏淞,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