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援藏行 一世阿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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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位于我国西南边陲,西藏自治区的西部,平均海拔4500米,有“藏西秘境”“天上阿里”之称。然而这个美丽、纯净、令人神往的地方,却因经济欠发达、生活环境艰苦等原因,法律服务相对落后,法律服务需求难以满足。

2019年7月,我主动申请参加“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服务于西藏阿里地区,2022年 7月返回河北保定。在阿里的1000多个日日夜夜里,我把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律师的初心使命交付给祖国西南边陲的这片热土。

在这三年当中,我克服高原反应和生活、饮食、语言等方面的困难,坚持缺氧不缺精神,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围绕加强民族团结、治边稳藏的中心工作,始终坚守在法律援助岗位,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志愿法律服务工作当中。在援藏期间我积极开展诉讼代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矛盾化解,深入街道、社区、学校开展法律咨询宣讲30多次,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39次,累计办理诉讼案件109起,非诉案件205起,通过诉讼和调解等方式为藏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0余万元。三年弹指一挥间,从初来乍到时的激动、忐忑,到逐渐的熟悉、适应,再到如今的热爱、怀念,在阿里工作的时光给了我独特的生命体验,在我的记忆里闪着光。2020年10月,藏族同胞达某在噶尔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由于花费医疗费近万元,达某向肇事者提出3万元的赔偿,但未能协商成功。无奈之下,他来到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最终得知伤者7根肋骨骨折,伤残十级,在法院判决结案时采纳了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得到12万多元的赔偿。

虽然我们语言不通,当事人却紧紧抓住我的手,眼中噙满泪水。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作为一名人民律师维护当地同胞合法权益的骄傲和法律的权威,更明白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对于律师来讲,最大的幸福莫过于此。

2021年1月21日,我承办了措勤县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抢劫罪案件。当时临近春节,我只身前往措勤县办理。在行程800多公里的路上,我无暇欣赏车窗外的风景,满脑子想的都是那个还在看守所的未成年人仁某。通过会见和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我发现逮捕意见书中所载“多次抢劫和入户抢劫”与事实不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仁某流下了忏悔的泪水,并表示接受这次教训,回家以后多多帮助父母看好牦牛。

农民工兄弟到阿里要经历一段适应期,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常常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缺乏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办理起来很棘手。当事人朱某在阿里革吉县某工地务工时,脚不小心进入搅拌机,致使脚后跟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20年8月接到法援指派后,我重新梳理了朱某的医疗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票据,逐条计算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做了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性工作,并多次与法院沟通案情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后,最终为法律援助申请人争取到44万余元的赔偿。

2020年4月27日,阿里地区法援中心指派我承办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法律援助之前,当事人已经跑过多个部门无果。该案本应是工伤,走劳动争议程序。但是由于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人社局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原告被迫走侵权之诉,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补偿标准远低于工伤的标准。

虽然该案已经在法院立案,但当事人手里却没有保留立案材料。我经手后,先是到法院阅卷,查看原告提交的诉状和提供的证据。在案卷中看到了法院立案时为原被告各做的一份笔录,被告在笔录中认可了工伤这一事实。于是我征求主办法官的意见,一方面申请中止审理,另一方面要求复制该份笔录,以便用做工伤认定的材料。后人社局发函给法院调取了这份笔录,使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得以立案。随后,被告主动找原告要求调解,5月8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给付原告13万余元。自此,当事人主动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并于5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同时,法院也准许免收该案的诉讼费用。

三年志愿服务阿里,我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藏族同胞的赞许。先后被评为西藏自治区优秀律师、全国优秀律师;获得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全国律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颁发的援藏服务团荣誉证书,并收到藏族同胞们送来的锦旗……离开阿里前,我把20多条寄托着美好祝愿和永久纪念的哈达留在了雪域高原。

三年援藏行,一世阿里情。我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保持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执业情怀,永远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努力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袁立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