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党中央举办这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推动全会精神更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讲一些意见。2024年10月2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李学仁/摄一、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具有划时代意义。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举世瞩目,影响深远。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实践成果。我们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激活力、聚合力。新发展理念是在改革中形成的,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是在改革中破除的,经济发展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也是在改革中逐步实现的。正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了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从2012年的54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26万亿元,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由11.3%上升到18%左右,稳居世界第二位,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超过3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680美元。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正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我国在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安全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等领域均取得了重大成果。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制度成果。我们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立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提高制度竞争力。我们不断丰富和拓展制度内容、优化制度结构、完善制度体系,我国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更加完善,特别是把党的领导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日渐成熟定型。我们强化制度执行,着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些都不仅是为当下计,更是为国家长治久安谋。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理论成果。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是在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背景下谋划并推进的,呈现出涉及范围广、触及利益深、攻坚难度大、关联性联动性强等突出特点。我们在改革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科学把握改革面临的时与势、危与机,及时总结新鲜经验,不断深化对改革的规律性认识,形成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比如,强调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强调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强调改革必须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强调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必须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强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强调必须把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强调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等等。全会《决定》明确的“六个坚持”的重大原则,就是从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中凝练出来的。这些理论成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总之,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最壮丽的篇章之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续写“两大奇迹”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也为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宝贵经验。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守正创新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守的重大原则。守正和创新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守正才能保证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更好地守正。改革不是改旗易帜。我多次讲,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原则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都是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因此,我们要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始终朝着总目标指引的方向前进,该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不改。2024年12月19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陪同下,来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考察。这是习近平在横琴天沐琴台展示厅澳门新街坊项目展区前,同居住在这里的市民代表亲切交谈。新华社记者燕雁/摄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来进行。我们要以一往无前的胆魄和勇气,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要突出经济体制改革这个重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着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坚决破除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坚决打通影响和制约全面创新的卡点堵点,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牢牢掌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主动。要全面协调推进各方面改革。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十分丰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也必然是全方位的。全会《决定》坚持系统思维,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框架下谋划和部署改革举措,不仅突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也全面涵盖了民主、法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力求形成整体效能,既不能单打一,也不能顾此失彼。三、坚持用科学方法指导和推进改革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讲求科学方法。全会《决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再强调几点。一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维护法治权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能搞选择性执法,更不能搞法外开恩。二是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破是手段,立是目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更应突出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各项改革举措都要充分论证、精心设计,深入开展风险评估,把握好时度效。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而且要立得稳、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坚决破、彻底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不能未立先破,留下制度真空,让人无所适从,造成无序和混乱。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福建考察。这是16日上午,习近平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考察时,同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鞠鹏/摄三是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改革越深入,对开放的水平要求就越高;开放水平越高,对改革的促进作用就越大。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辐射作用更强的改革开放新高地。四是处理好部署和落实的关系。“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全会《决定》作出的部署主要是从大的方面考虑的,很多举措是战略性、前瞻性、方向性的,落实中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把握客观规律,充分发扬民主,顺应社会期盼,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要建立健全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细落到位,防止重文件制定、轻督促落实等现象,防止“沙滩流水不到头”。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担负着推进改革的重要职责。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的政治勇气,直面矛盾问题不回避,铲除顽瘴痼疾不含糊,应对风险挑战不退缩,奋力打开改革发展新天地。要善于运用科学的方法推进改革,系统布局、谋定而动,避免盲动、进退失据等现象。四、营造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顺利推进改革十分重要。要切实做好改革舆论引导工作,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要正确理解和解读全会《决定》精神。全会召开3个多月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兴起了学习热潮。接下来,要乘势而进,在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上下功夫,加强对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些重大理论观点的研究和阐释,特别是加强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宣传、解读,及时澄清、驳斥各种误读和歪曲,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党中央的战略考量,正确理解各项改革举措的现实意义、目标指向,以凝聚共识,筑牢全党全社会共抓改革的思想基础、群众基础。要合理引导改革预期。要看到,改革是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利益诉求。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大局意识,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和个人利害得失。改革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下子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不能急于求成、好高骛远,不要把调子起高、胃口吊高,而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还要看到,改革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团结一致攻坚克难。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形成舆论合力,加强正面宣传,把改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讲充分讲清楚,善于用群众身边小故事讲好改革大道理。持续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疑释惑。有力批驳错误言论,澄清是非、以正视听。※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10月2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讲话的主要部分。【责任编辑:尚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多元解纷经验,提炼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彰显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规则交融的“互信共赢、和合共济”的核心价值。首批案例涉及新加坡、韩国、意大利、美国等6个国家当事人,集中展现了中国法院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司法担当,诠释了“东方经验”在全球治理中的现代生命力。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护航“六廊六路”,架构中外友谊之桥共建“一带一路”,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基本架构,以经济走廊和国际通道建设为重点。案例一涉及的某境外铁路工程质量争议,标的额巨大,如不能及时定分止争,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程。在处理这起纠纷时,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工程款滚动结算的事实,根据合同及票据逐笔进行核算,确定欠款数额并形成切实可行、风险可控的分期履行方案,巧妙运用东方智慧以共情破冰,以共赢定向,保障了铁路关键枢纽的畅通。案例二涉及境外燃煤电站项目工程,纠纷标的额超亿元,双方对于交易设备的原始设计及转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产生分歧。人民法院引入技术鉴定机构,通过“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模式,形成了“技术+法律”双重论证的裁判逻辑,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把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二、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筑牢营商环境法治根基随着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民营经济组织对海外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凸显。案例三涉及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欧盟引发的百万美元索赔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基层调解员的沟通优势,通过“事实精度+情感温度+方案准度”三重递进的解纷流程,调审接力完成处置方案,两级法院双向发力。纠纷化解当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司法护航与法律保障齐头并进。案例四是我国当事人与韩国当事人在吉林延边投资大厦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三方权利主体围绕大厦投资产生10余起关联诉讼,剑拔弩张纠葛近20年,各方情绪对抗激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深化巡回审判要求,赴现场深入了解纠纷背后涉及的国企改制、民企发展等历史原因,最终圆满化解纠纷,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是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主动服务中外商事主体的鲜明司法导向。三、坚持内外资平等保护,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稳定外商投资市场预期,通过公正高效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极大增强了外商对投资中国市场的信心。案例五涉及美国公司与中国多家民营企业跨境贸易纠纷。人民法院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通过“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方式,重构各方合作信任,推动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系统性化解双方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一揽子解决境内外关联诉讼,为美国公司继续参与中国市场提供法治保障。案例六是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针对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回购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引导国内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注资接盘,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历史长河奔涌不息,“和合”精神跨越山海。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到“重视问题解没解”,从300多年前安徽桐城“六尺巷”的谦和礼让到“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共商共建共享,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一路走来,绵延、传承、凝聚成新时代“枫桥经验”,奏响了中国涉外司法时代“和音”。展望未来,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传统“尚和合、求大同”文化精神,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中国方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目录案例一践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巧用“东方智慧”架起友谊之桥——境外某贸易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创新“技术+法律”双重调解模式化解境外工程质量争议——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两级法院联动化解外贸纠纷护航我民营企业扬帆远航——香港某鞋业公司与厦门某工贸公司、李某、晋江某鞋塑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案例四巡回审判化十年诉累定分止争彰司法智慧——葆某公司与高某某及第三人赵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五采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一揽子联动化解境内外多起诉讼——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引入第三方动态调解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利益——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一践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巧用“东方智慧”架起友谊之桥——境外某贸易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起,四川某工程公司因承建某境外铁路工程,向境外某贸易公司购买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合作期间,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境外某贸易公司累计签订了20余份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法院、法律适用等内容,货款总计近1亿元人民币。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滚动结算,后双方因案涉材料款付款周期发生争议,境外某贸易公司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调解方法及结果】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境外某贸易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础,双方经贸往来顺畅。此次纠纷不仅使双方面临合作终止的困局,也将对案涉铁路工程的顺利推进造成影响。基于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关键作用,逐一梳理合同对应的供货情况、货款支付情况等,与双方代理律师逐笔核算,确认四川某工程公司尚欠境外某贸易公司3000余万元材料款。法官巧用东方智慧,多管齐下定分止争:一是以共情破冰,引导理性认知。通过说明本案与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和处理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促使双方冷静思考、分析利弊,客观评估纠纷对企业信誉、资金链周转及长期合作的影响。二是以精准施策,平衡核心诉求。因涉案金额巨大,对于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周期的问题,合议庭制定分期履行方案,并明确还款最低限额,把分期履行的时间细化到月,附上违约制衡条款,确保方案切实可行、风险可控。三是以共赢定向,促成发展机遇。通过阐释项目背景下的战略合作机遇,使双方认识到化解纠纷对后续跨境合作的重要性,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典型意义】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迈入新十年的历史节点,本案的成功调解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案涉铁路工程不仅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硬联通的重要载体,更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实践平台。在这一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纠纷的高效化解彰显了法治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价值。本案将“以和为贵”的中华治理智慧运用为现代国际商事调解的新范式,通过构建“东方调解艺术+现代法治规则”的融合机制,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从理念宣言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生动诠释了我国司法机关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通过高效解纷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区域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案例二创新“技术+法律”双重调解模式化解境外工程质量争议——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电力公司作为建设某国燃煤电站项目的总包方,与某电站设备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约定:某电力公司向某电站设备公司采购四套循环流化床锅炉设备,锅炉设备由某德国公司完成原始设计,某电站设备公司进行优化设计、生产制造。后双方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合同1》《补充合同2》,购买锅炉的外置换热器、锅炉调整部分和增项部分的设备及服务等。在签署上述两方合同的同时,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签署了三方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在三方采购合同中,某电力公司为总包方,某电站设备公司为买方,某环保能源公司为卖方,某环保能源公司负责优化设计、生产制造等。在上述锅炉设备交付后,某电力公司将电站项目锅炉机组全部完成并向业主移交。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就案涉锅炉设备质量、后续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某电力公司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电站设备公司赔偿其因检修及修复所支出的费用损失及利息共计3.29亿元,某电站设备公司反诉要求某电力公司向其支付5%的设备移交款、质保金及相应的利息共计1.59亿元。【调解方法及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就四套锅炉的设计及质量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认为锅炉故障是由德方原始设计缺陷导致的;某电力公司认为故障是由锅炉设备的质量缺陷导致的,某电站设备公司负有未依约“优化设计”的责任。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评估、三优化、五专业”案件管理机制,制定了“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方案。第一,明确争议焦点,全面梳理事实。在案件涉及多方主体,争议涵盖设计责任、设备质量、合同条款理解等多项问题的情况下,合议庭通过多次庭前会议,使各方争议焦点进一步具体、明确。第二,依托专业鉴定,提供科学依据。鉴于案件涉及锅炉原始设计及转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及时委托、启动鉴定程序,为明确各方责任、化解争议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第三,引导换位思考,缓和对立情绪。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及时引导各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诉求和难处,缓和对立情绪,推动各方理性探讨解决方案。第四,灵活制定方案,满足多方需求。根据各方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损失抵扣、分期支付、继续提供技术改造及服务的履行方式,并创造性地将某电站设备公司与其供货商之间货款争议一并引入调解,保证各方款项及时、准确支付,防止引发新的诉讼,实现同时为五家企业减负的共赢结果。【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某国第一个燃煤电站项目。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引入技术鉴定机构对设计缺陷、设备质量等专业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工程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认定相结合的裁判逻辑,先“定分”明断是非、再调解推进“止争”。这种纠纷化解模式不仅为跨国工程中常见的技术型争议(如设计缺陷、施工标准冲突)提供了专业化解决模板,同时为打造具备高效、公平及灵活特点的融合中国调解传统和国际商事规则新范式提供了借鉴,为“一带一路”不同法律体系国家的纠纷解决贡献了中国智慧。案例三两级法院联动化解外贸纠纷护航我民营企业扬帆远航——香港某鞋业公司与厦门某工贸公司、李某、晋江某鞋塑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香港某鞋业公司向厦门某工贸公司采购鞋类产品,产品由晋江某鞋塑公司生产,最终由香港某鞋业公司销售给意大利某公司。香港某鞋业公司向厦门某工贸公司采购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应达到欧盟REACH标准,付款条件为开船后30天付款。货物以船运条件FOB方式从厦门出口至意大利后,因被意大利海关抽检发现不符合欧盟前述标准,被都灵海关扣押。都灵海关经都灵检察官授权,在特别授权代理人和司法托管人在场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9日监督销毁了被查封的货物。双方对于货物标准是否进行特殊测试及违约责任存在争议,香港某鞋业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法院)起诉,要求厦门某工贸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向意大利公司赔偿的损失共100余万美元。审理期间,厦门某工贸公司向海沧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香港某鞋业公司支付已交货的货款20余万美元,香港某鞋业公司提起反诉。一审判决后,香港某鞋业公司、厦门某工贸公司均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福建省厦门市及晋江市三家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民营企业,所从事的进出口业务系福建的优势产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为本案制定了调解行动的“指南针”:一是确定调解为首选方案。在前案已判决又衍生另案诉讼的情况下,各方企业深陷诉讼沼泽,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法官以“事实精度”为基础,就案情、争议焦点、证据分析、判决思路进行探讨,中、基层两级人民法院达成上下联动调解共识。二是多方发力协同推进。调解过程中,法院邀请调解员协同促调,以“情感温度”破冰。经过多次面对面、背靠背沟通,点滴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酌量利弊、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给企业负责人“情绪降温”。三是调审接力共促和解。双方几度陷入调解僵局,法院精准定位双方利益与风险的平衡点,强化分析诉讼风险并提出折中方案,打破瓶颈,调审接力完成破解方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海沧法院关联案件当事人予以撤诉,双方均在法庭表示愿意继续合作。【典型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民营企业选择出海远航,参与国际贸易。本案通过厦门两级法院同向发力,有机衔接,依托调解员的沟通优势,采取架构分层的递进式解纷流程,秉持法治化和持续性相融合的理念,一揽子解决争议,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本案作为货物质量履行纠纷的代表案件,为出海民营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一是规范合同文本,引导出海企业明确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责任归属、合同担保、质量问题处理流程等重要条款,筑牢交易防火墙;二是证据形成留痕,打造完整证据链,杜绝侥幸心理,遵照执行合同约定内容,规范交易流程,及时形成证据链;三是约定解纷条款,选择高效调处方式,可预先约定阶梯式的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修复式解纷方法,确保纠纷的有效解决,助力民营企业“出海”行稳致远。案例四巡回审判化十年诉累定分止争彰司法智慧——葆某公司与高某某及第三人赵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基本案情】某丽大厦原为国有企业。2005年,有关部门决定将某丽大厦及其所有的某丽大厦物业整体出售,由买受人高某某办理银行转贷手续,银行贷款由改制后的某丽大厦承担。同年,高某某与某丽大厦签署合同,约定由高某某购买某丽大厦物业,银行贷款由高某某偿还。后某丽大厦改制成为某丽公司,股东均为高某某家庭成员。2006年,高某某一方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韩国籍赵某,并将赵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用于偿还某丽公司欠付银行的贷款。随后,赵某又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某丽公司亦更名为葆某公司。自2009年起,高某某一方多次以所有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州中院)起诉葆某公司及赵某,均未得到支持。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亦未根本实现诉求。高某某以葆某公司为被告、以韩国籍赵某为第三人,再次向延边州中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葆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高某某一方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高某某一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及股权转让等复杂问题。近二十年间,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股权转让、确认股东资格、所有权纠纷、不当得利等多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分析错综的案件事实和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多年纷争。一是深入基层,深挖实情。走访出售某丽大厦的当地某管理站了解企业改制的背景情况,还原高某某一方购买某丽大厦的过程;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历次股权转让的备案资料,查明具体转让的金额;查阅当地多家银行档案,从尘封的档案中调取相关款项的支付记录;最后,到某丽大厦物业现场实地了解该大厦经营状况和商业价值。二是“对症下药”,促成和解。充分调查后,当即组织当事人座谈,并将葆某公司现任股东引入调解中。法官分别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工作,让高某某一方意识到自己在股权转让中存在过错才导致利益受损,让公司及其股东认识到如果不在本案中解决纠纷,后续还可能会衍生其与韩国籍赵某之间的诉讼,造成诉累。通过寻求双方“最大公约数”,最终某丽大厦的全部争议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三是案结事了,解开“心结”。调解协议达成当天,葆某公司的现任股东动情地说:“感谢最高法院,为了案结事了,苦口婆心帮助解决问题。祝你们工作顺利,好人自有好报!”调解后,合议庭继续关注、跟踪调解书的后续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各方义务均已顺利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涉及1栋大厦、3方权利主体、10余起关联诉讼、近20年剑拔弩张的纠葛画上圆满句号。【典型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秉持“如我在诉”意识,主动开展巡回审判。一是坚决落实“当巡则巡、能巡尽巡”工作要求。对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的,有利于加强对下指导、作出引领示范、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就地解纷、宣传法治的,积极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矛盾。二是做到真巡回、重实效。合议庭深入当事人住所地、案件发生地、主要证据所在地等,与当事人面对面、实打实地开展工作,做到既“定分”,又“止争”。三是依托巡回审判加强条线监督指导。切实践行“巡回就是调研、办案就是指导”的工作理念,切实依法纠错,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巡回一件、指导一片、治理一面”。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的鲜明司法导向,实现了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向“重视问题解没解”的转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例五采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一揽子联动化解境内外多起诉讼——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签订总价值人民币1500万余元对流烤箱的独家定制供货协议。双方约定分三批交付定制对流烤箱5万多台,后续交易过程双方发生争议。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诉请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余款并继续履行剩余定制烤箱的提货义务,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依约调减货款并赔偿损失。案件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令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支付货款120多万美元及以FOB方式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提货3000多台烤箱;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向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运费损失1.7万余美元。后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为跨境贸易纠纷,佛山中院经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建立的产业链合作关系面临考验,美国某公司就涉案争议在美国提起关联诉讼。为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修复两方合作关系,法院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努力争取实现双赢效果,化解双方境内外多起诉讼,减少双方为应对诉讼带来的不必要成本。法院提出“分节点履行+延续合作可能”的柔性方案,并委托佛山中院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协助组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调解书约定三项内容:一是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美国某公司支付和解金;二是佛山某电器公司配合美国某公司修复信用资质;三是由佛山某电器公司自行处理未提货烤箱,避免美国某公司高额清关成本。【典型意义】本案创新运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和“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实现多起境内外诉讼的联动化解,为跨境贸易纠纷化解提供高效解纷样本。针对关联诉讼衍生风险叠加的特点,佛山中院以本案为切入点,系统性梳理涉案企业的潜在争议,通过重构合作信任,推动双方系统性化解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避免涉案企业超百万美元潜在损失。本案创新“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实践,通过一揽子解决条款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避免中外企业因相互诉讼带来的风险;通过互助修复信用条款,维护中外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延续合作的柔性处理方案,为中外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为跨境贸易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是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例证。案例六引入第三方动态调解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利益——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系上海知名的“互联网+”创新企业。2018年12月7日,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郭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受让上海某甲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上市。各方约定,如未能按期上市,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有权要求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等人回购其股份。因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届期未达到上市条件,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将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回购款。【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外商投资股权纠纷。上海一中院先行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进行摸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对已符合回购条件不持异议,但均表示欠缺全额付款的能力;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则表示已作了五年股东,不希望走到收不回投资款、公司也无法经营的局面。合议庭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引入具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形成既能够实现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投资利益回收、又保障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继续发展的“最优解”。之后,上海一中院奔赴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并向控股股东郭某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希望其能尽力寻找潜在合作方。在得到双方积极的回复后,合议庭一方面说服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解除财保措施、让渡部分投资利益,释放调解诚意;另一方面指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寻找具有资金实力和投资意向的第三方。最终,郭某说服了其持股的另一家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承担回购义务。合议庭通知上海某乙有限合伙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主持投资方、公司、控股股东、第三方投资人共计四方签订了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减免付款、上海某乙有限合伙回购股份和分期付款、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结案后,各方均已按照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典型意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采用购买股权并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的形式以保障其投资利益。但是,当股权回购方因缺乏足够资金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双方合作往往陷入僵局,既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也不利于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案将“枫桥经验”融入办案始终,立足于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在立案后的短时间内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该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既彰显中国法院将“枫桥经验”融入涉外审判的司法智慧,更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解纷实践,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责任编辑:宋安勇】 [详情]
全国律协举办2024年度少数民族律师实务培训班
12月15日至21日,全国律协在鄂尔多斯市举办“2024年度少数民族律师实务培训班”,培训班由内蒙古律师协会承办。全国律协副会长韩永安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巴布出席结业式并作总结讲话,来自内蒙古各盟市的110名少数民族律师代表参加培训。此次培训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期间的重要指示精神,旨在加强少数民族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少数民族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培训班紧紧围绕提升律师综合素养、满足各族律师所需这一主要目标,开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专题课程,刑事、民商事、建筑工程、行政诉讼及农牧区矛盾纠纷化解等律师实务专题课程。培训期间,组织学员赴红色教育基地进行实践教学,利用晚间举办案例分享会、演讲活动等,让参训学员在短时间有所收获有所提升。参训学员们纷纷表示,培训班课程内容丰富、安排紧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通过学习弥补了专业知识的不足,提升了自己的执业水平和能力,受益匪浅。回到律所,要将培训中学到的新理念、新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内蒙古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瑞和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并致辞。内蒙古律师协会会长胡丽妹主持开班式。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鄂尔多斯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校长等参加开班式。【责任编辑:宋安勇】 [详情]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