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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应该伸张正义?
中国律师网  2008-09-04 09:50:10.0  孙晓敏 
 
   前两天,同某药业公司老板探讨律师的职业问题。这位老板认为,律师,应当是为社会伸张正义,特别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有故意犯罪之情节,在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情况下,律师作为公民,应当予以举报。

  这在律师们看来,应当是一个笑话。因为,律师的职责,其实,并不是为社会伸张正义,为社会伸张正义只是律师一个理想化的角色,而且,这个角色,笔者认为也不应当由律师承担。

  伸张正义,是司法部门的事情。

  律师,根据律师法的定义,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里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说起的,如果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就不存在后边的两个职责,而且,这后边的两个职责也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引伸出来的,绝不能颠倒过来。

  律师的身份,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还是作为普通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都只是当事人“手臂的延伸”,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意思,当然,利用的是律师自己的智慧,或者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用了一个外脑来为自己办事。

  虽然,律师只是当事人“手臂的延伸”,但不代表律师可以为所欲为,其实,当事人也不能为所欲为,只是,法律对于律师的要求更严格些罢了。

  当的律师久了,有时代理强势一方,弱势一方就辱骂对方律师,不外“有钱人的走狗”,“为坏人办事”等等。听了,其实也不生气,因为这真的是社会对律师的一种误解,这也是社会对律师的一种错误的定位。

  律师,绝不是伸张正义。

  律师事务所,只是社会中介组织,而律师,只是因为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但不代表,律师就是代表公正,代表正义。

  因为,律师要为当事人负责,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律师也就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前面提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其实,就像美国的辛普森案一样,在司法机关没有确凿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行为人时,律师的职责就是找出司法机关的漏洞,而不是推犯罪嫌疑人一下。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律师的职责也是从无罪或罪轻角度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绝对不是加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律师,不过利用了法律知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而已。

  我们的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希望,其实,笔者认为,这个希望是好的,但希望的目标却是错误的,我们应当把希望放在司法部门,放在政府部门身上。我们的社会,还是习惯封建社会的思维,希望有个民间的英雄,来保护社会的弱者,但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保护公民的职责,保护社会弱者的职责,已经转移到政府身上,转移到司法部门身上。而绝不是,同样也是社会普通人的律师身上。

  律师,不是伸张正义。


  (作者:孙晓敏,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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