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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与律师
中国律师网 2008-09-27 10:53:24.0 汤忠赞
汤忠赞 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在一片赞扬声中结束,其评价之高,吾辈毋庸再言。
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天天晚上看电视,并不断换台,观看各种赛事。奥运健儿的表现使我激动,使我真正理解了奥运,认识了奥运的真谛。
那么,奥运的精神是什么呢?
一是全人类和平与和谐的愿望。公元前776年,希腊人规定每4年举行一次运动会,从那时起到今天,奥运会已经走过了好几个世纪。不管世事如何变迁,不管举办地、参加选手等因素的改变,奥林匹克的精神都始终没有改变,永远是每个参赛选手乃至全人类的信念。这与漫长历史上的战争、民族杀戮形成鲜明对比,它告诉我们和平与和谐是全人类的愿望,那些试图以武力称霸世界者,是反人类的,反世界进步潮流的。全人类发展到今天,只有携起手来,“更快、更高、更强”的发展自己,增强人们战胜自然的能力,才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
二是为祖国而战。“祖国”是一个神圣的概念,一个国家的公民热爱祖国,为祖国服务,是其基本的品格。奥运竞技中,参赛运动员,特别是获得金牌的运动员,都把祖国的荣誉放在第一位,他们披着国旗奔跑,深情地亲吻国旗;当赛场响起国歌时,夺冠者是那样地激动、自豪与满足,因为他们深知是为祖国而战,是祖国--母亲抚育了他们,呵护了他们。这种爱国热情,在竞技场上,表现得非常感人。
三是拼搏中展示竞技,竞技中顽强拼搏。奥运赛场聚集的是全世界的体育英雄,没有真本事,是参加不了奥运会的。他们都用尽浑身解数在拼搏,在拼搏中充分展示竞技的艺术感、美感。他们做到了拼搏与竞技的完美统一。
四是充分体现了团队精神。奥运场上有许多团体赛,如排球、足球、篮球等,在这类竞技中,健儿们相互融通、配合、理解和支持,可以说,奥运的团体赛,没有个人私欲,只有相互奉献和协作的精神,它告诉我们,团队精神的配合和体能协调一致的发挥,是在团队竞技中取得胜利的关键。
五是教练的喜与忧。奥运竞技场上的教练,其心跳、激情与运动员同步,其平时指导的训练在此时此刻受到了严峻考验,教练员随着比赛的投入和紧张,其表情变化时而灿烂微笑,时而愁云涌动,时而手舞足蹈,时而呐喊助威,时而顿足垂泪……,这些画面给人以激情与启迪,使我们理解了教练的责任,教练的情感,教练的崇高与荣誉。
六是公正裁判与服从裁判。凡有竞赛,就要有裁判,裁判公正与否,决定着竞赛的文明和竞技的高低。奥运的裁判来自世界各地,他们的一裁一判,牵动着所有运动员的心,也牵动着所有观众的心。只有公正裁判和服从裁判两者的统一,才能组织一个和谐的奥运会。裁判的失误,裁判与运动员争论、与观众的不同认识是竞技场上平常事,但服从是绝对的,没有服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裁判;一个故意不作公正裁决的裁判员只能由历史去评论他,当然他的裁判生涯肯定是灰暗的。
运动员的竞技与律师服务没有本质上的联系,但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在一定的舞台上表现自己。有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也会扣人心弦,甚至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影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观看奥运比赛,欣赏健儿们展示的竞技人文背景,使我想起来了律师业的许多……。
首先,律师应该是个爱国者。我认为律师爱国是做一个律师的基本条件,律师也要为祖国而战,为祖国而呐喊。因为是祖国抚育了我们,是祖国给了我们展示才华的舞台,试想,没有改革开放的30年,哪有我们律师的今天,只有国家昌盛,我们律师业才能繁荣!
其次,律师应该为正义、和谐而战。律师是和谐的建设者,是正义的维护者。世界历史表明,律师与国家机器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律师脱离其国家的政治制度而能生存和发展的。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军,这一时代特征则要求律师要懂得政治,懂得自己肩上的历史重任,做一个政治家式的律师。只有具备这样的素质,才能刚正不阿,才能不怕压、不信邪,不为金钱所动,光明磊落地、干干净净地做一名人民的好律师,为和谐而努力,为正义而战。奥运竞技场上,没有硝烟,没有政治家的身影,只有体育健儿们以体能、德能、智能、技能,迸发出“更快、更高、更强”的绚丽之花、和谐之花。通过奥运,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的国际威望更高了,国际之间的关系更融洽了,体育竞技融入世界各国实力之争是世界文明的象征。中国律师要宏扬奥运精神,在“更快、更高、更强”的较量中发展自己,充分体现自我。
再次,不做金钱的奴隶。在奥运竞技场上,那些获奖者,都会有丰厚的奖金、赞助费等,有时得一“金”,而富一生。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大多数摘金夺银者并不是为夺奖金而来,他们获得奖牌的瞬间无不为国家争得荣耀而骄傲、而激动,他们站在领奖台上,面对国旗,唱着国歌,满含热泪的庄严姿态,体现的是国家荣誉(个人荣誉寓于国家荣誉之中)。如果这时我们认为他们想的是回家拿奖金、买别墅、买林肯车,那是对健儿们高尚的爱国情感的亵渎。印度等一些国家的健儿拿到奥运首金,国家元首和国民热烈迎接获奖者,为之庆功。在我国,中共中央、国务院,致信祝贺我国参赛的奥运健儿,贺信说:“中国体育健儿肩负祖国和人民的殷切期望,怀着为祖国争光的强烈信念,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祖国人民为你们自豪!”
在我国,人们认为律师是高薪阶层,律师只要获得酬金,就要提供当事人所要求的“服务”,律师服务的“商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律师获得酬金的高低,律师事务所收入的高低,成为衡量一个律师、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成功的标志;在这种趋势下,个别律师成为金钱的奴隶,只要有钱什么事都敢做,他们热衷于拉关系,热衷于庭下功夫,不研究法律,不研究庭审技巧,律师业的职业道德下降,这种状态,危害律师业,也危害国家的法制建设。应该说,律师业存在的这种现象,不是秘密。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律师业存在的问题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性,且与公检法机关相关联;二是中国律师多经磨难,举步艰难,生存都存在危机,要割去自身的毒瘤,恐自身难保;三是在舆论导向上对赚钱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赞扬有嘉,给他们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太多、太大,人们称这些律师为“大款”,有领导喜欢他们,当然当事人也就往他们那里跑。而一些赚不到钱,甚至难以维持生计的律师,只能“自力更生”、“千方百计”赚钱,使自己身价高起来,赶上那些“大款”们,这就必然出现“穷则思变”,一切向钱看的恶性循环局面。
事物可以通过对比揭露其本质,也可以通过借鉴扬长避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该在律师界大力提倡为国争光,为国家出力,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出力。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做一个人民的好律师,不做金钱的奴隶。
最后,律师界呼唤公正的评判。对律师的评判来自社会的评价与法院对律师参加诉讼时提出意见的采纳是否公正。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一般比较抽象,是律师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法官对参加诉讼的律师意见的采纳,则是具体的,它涉及律师的价值取向,涉及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涉及律师在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人们对法官、律师的信任度,也涉及我国法律执行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当然,律师的意见要得到公正的对待,首先律师提的意见要合法,要有事实依据,要像奥运健儿那样,所得的奖牌是用真本事拼搏而来的,不是通过别的“窍门”、拉“关系”而取得的。律师要造就和奥运健儿那样的“专业技能”,使法官心悦诚服地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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