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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贿检察官岂能“批评”了之
新京报  2008-09-25 11:04:41.0  王威 
 
  

  王威(江苏 检察官)

  一名抢劫案嫌疑人的律师张某,为帮助当事人逃脱处罚,在检察院接待厅向检察官行贿。该检察官当面拒绝了张某,并批评教育了张某。(9月21日《京华时报》)

  “拒腐蚀,永不沾”,检察官不为送上门来的财物所动,当然值得赞许。但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行贿罪。律师本应恪守职业道德,而本案的律师张某却知法犯法,送给办案检察官“厚厚的一迭百元面值的人民币”,这分明涉嫌行贿犯罪。对这样的行贿人,岂能仅仅“批评教育”?

  事实证明,受贿者应予严惩,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行贿行为的借口。如果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惩治受贿方,不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所以,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以放纵行贿犯罪的代价,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将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律师行贿检察官,只是招来一通简单的“批评教育”,也必将损害法律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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