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内页 >>> 新闻 >>> 首页

律师:伤者家属可以向消费场所提出赔偿
绍兴网-绍兴日报  2008-10-14 11:20:28.0  俞佳铖 
 
  

  截至昨天下午,市区拉芳舍投醪河店内那场“全武行”中受害者杜荣杰的伤情已基本稳定(前文详见本报10月10日第3版),但杜荣杰家属提出了一个想法:欲向事发地点拉芳舍投醪河店索求赔偿。

  “毕竟事情是发生在他们那里的,要是他们当时把大门关住,那些拿刀和钢管的人就跑不了了,或者他们当时制止一下这些人进来也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向拉芳舍要点赔偿?”昨天上午,杜荣杰的妻子刘玉华向记者说了他们的想法。同时,记者看到,身中20多刀的杜荣杰的伤情已明显好转,并能断断续续地说话。“现在光医药费就花去了2万多,其中1万元还欠着医院呢,没想到2.5万元没要回,反倒欠了一屁股债。”刘玉华说,他们准备向拉芳舍索赔。






  记者就此向拉芳舍投醪河店相关人士进行询问。该店一位有4年多餐饮管理业务经验的主管人员表示,这事的发生和他们场所并无直接关系。因为当时那些人并非是举着刀和钢管冲进来的,这些工具或多或少被他们的衣物遮盖着,店内工作人员并不能马上准确预见事情的后果。而在他们动手时,店内工作人员又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在场的个别顾客也拨打了电话报警。但这些人行凶时间不过5分钟,还没等警方到场,他们已迅速逃离。该管理人员还说,如果是拉芳舍提供的服务或食物出现问题,他们一定会主动承担起相关责任。目睹事情发生的一名服务员坦陈:“就事发当时我们没有‘挺身而出’的情况来说,这纯属正常的‘人之常情’,因为当时情形十分危险,他们都拿着家伙,我们根本不具备与他们对抗的能力,即使我们冲上去,也无法改变结局。”

  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欣超律师说,此案有些特殊,拉芳舍投醪河店并非杜先生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加害人,直接加害人是目前已被警方刑拘的那几个行凶者,这些行凶者应承担杜先生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但问题是,如果杜先生在不能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情况下(例如无法查明直接加害人或直接加害人下落不明和无能力赔偿等),视情况,杜先生可以向消费场所提出赔偿要求。

  杨律师认为,杜先生作为在拉芳舍投醪河店的一名消费者,他和拉芳舍投醪河店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相关连接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