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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家中失窃物业是否担责?
银川新闻网  2008-10-14 10:07:53.0   
 
  

  昨日凌晨,家住景墨家园西区36号4楼的吴先生家中遭窃,他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吴先生的妻子讲,13日凌晨2时许,她听到阳台上有响声,开灯后发现,手提包、衣服、身份证全被扔在地上,包内的一万余元现金、一部手机及一块手表不见了。夫妇二人当即跑下楼找保安,并及时报了警。

  吴先生告诉记者,在民警勘查时,他才从保安处得知,几天前,37号楼就有4家被盗。

  随后,吴先生夫妇找到了小区物业----宁夏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墨服务中心,想调阅监控录像时,才发现正对着36号楼的探头坏了,吴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该物业公司一位翟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住户认为小区内的家庭财产丢失,物业公司和保安都有责任,但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已下发文件,物业公司只负责公共区域安全,家庭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物业公司和小区住户间没有形成财产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吴先生家庭财产丢失和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律师


  银川天盛律师事务所马立武律师认为,如果住户和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里做了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这部分责任;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如小区是否配备了保安,保安是否在岗。像吴先生的情况,他认为,物业公司的监控系统出现了故障,是物业公司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了瑕疵,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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