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内页 >>> 新闻 >>> 首页

律师指济南黄河大桥收费违法违规七宗罪
百灵网  2008-10-14 10:05:13.0   
 
  

  济南黄河大桥收取通行费涉嫌违规,但到底哪些方面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绝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代理市民郑先生状告“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的律师今天指出,济南黄河大桥收取通行费至少在7方面涉嫌违法违规:

  首先,根据公路法第58、59条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相关规定,由政府财政投资修建的公路不允许收费,济南黄河大桥是由省政府投资4000万元修建的,不属于贷款修路,更不属于经营性公路,不能收取通行费;







  其次,条例第12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立,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到目前为止,山东高速股份拿不出相应的批件;

  其三,条例第12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条收费公路上两个收费站的距离不能少于50公里,济南黄河大桥是104、220、309等多条国、省道过黄河的必经之路,大桥收费站与104国道临邑收费站距离仅有40公里,二者须撤销一个;

  其四,条例第18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含)以下公路不得收费,其中二级公路时速标志为40到80公里每小时,济南黄河大桥限速40公里,低于该标准,按规定不能收费;

  其五,条例第14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济南黄河大桥收费期限却是原交通运输部批复授权的,交通运输部涉嫌越权;

  其六,条例第15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但目前山东高速股份持有的收费标准只是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物价局等3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也未依法举行听证会;

  其七,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持有的收费许可证也有问题。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才能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山东高速股份作为企业,其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当属于政府调控的消费价格,省物价局不应为其颁发收费许可证。

  律师杨志刚补充说,对济南黄河大桥属于公路还是市政桥梁目前尚有争议,如果属于公路,按上述法规规定,收取通行费显然涉嫌违规;如果定性为市政桥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也不允许收取通行费。“总之,济南黄河大桥收费是违法违规的,须尽快取消。”


 
 
相关连接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