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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改变了哪些侦查思路
江苏法制报 2008-10-14 09:42:28.0 夏天宇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生效。这部法律的颁布预示着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如何在新形势下更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这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当前必须回答并认真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倾向,但口供有易变性的缺陷,对于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的案件来说,此时的言辞证据可能会变得极不稳定,证据体系容易坍塌。而新《律师法》的颁布,是给予了律师充分的介入权。我们原有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往往习惯于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这种思路下的办案手段富有神秘色彩。而律师的介入恰恰欲刺破其神秘的面纱,同时,律师的介入可能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没有掩饰的侦查工作,阳光下运行的侦查工作无疑是对我们的一种挑战。我们要改变以往的侦查思路,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提高收集口供之外的证据的能力,在努力提高“零口供”案件的成案率方面苦下功夫,真正做到无需依赖口供定案,而只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作为其争取从宽、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工具。
新《律师法》的颁布,虽然给予了律师相比以往更多的权利,但对于反渎职侵权部门来讲,侦查工作的主动性、侦查措施的强制性永远是我们的尚方宝剑。无论是第一次询问,或是采取强制措施,还是调查取证,我们都具有主动权。这是我们的优势,但这种优势要通过我们将侦查重心转移至初查工作中才可能得到体现。以有效的初查工作夯实决策和侦查运作的基础,实现由证人模式到侦查模式的转变,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研究线索的成案可能、调查取证方法及其对象范围。初查工作一定要做到密、细、实、快。首先,必须强化初查意识,牢牢树立主攻意识和谋略意识;其次,要更新初查观念,在办案中要切实转变重侦查轻初查、突破口供优先、依靠单一证据的被动执法观念;再次,要创新初查方式,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如采取“以账查事、以事找人、以人查案”的“三查”;最后,要正确处理好初查与立案的关系、依法独立办案与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的关系等。
(作者单位:溧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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