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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代聘律师”应成为法律新议题
燕赵都市报 2008-10-14 09:33:09.0 马龙生
记者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信息上看到,“杨佳袭警案”二审将于13日9时30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进行。杨的辩护律师已由谢有明换成了上海知名刑案律师翟建。翟建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杨佳指定的辩护律师。
对于律师人选,10月8日,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和父亲杨福生已经致函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坚持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担任上诉案的辩护人,直至此案死刑复核终结之日。
杨佳袭警案震惊全国,几无悬念的判决结果事实上已无人关心。但是审判过程是否依法,是否能够暴露现行法律的某些问题,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杨佳的亲属能否让自己聘请的律师为杨佳辩护,正是这些热点的一部分。
依照法律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失去自由,聘请律师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此后的司法解释,又分别在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允许近亲属代为聘请律师,谢有明律师正是杨佳委托其母亲为其代聘的。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亲属可以代聘律师,导致一些敏感案件在关键时刻坐在辩护席上的,往往是法院指定的律师,而上诉人或被告的亲属只能无奈接受这一现实。
让犯罪嫌疑人说话,允许律师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以全方位、立体化表达,保证对犯罪事实前因后果的客观性展示,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允许亲属代聘律师的根本指导思想。但是我们又不能不说,在亲属代聘律师这一点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有令人难以理解之处----亲属有权代聘律师,无疑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权利保护,难道只在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才必要,在审判阶段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诉的二审阶段,难道就不必要了?地方法院审理本地警察遇袭案,本来就让公众有“不避嫌”的疑问,如果再指定本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管律师做出怎样的辩护,也很难让人产生公正的联想。
杨佳袭警案二审开庭在即,其亲属提出“自聘律师”要求被允许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希望,在审判阶段尤其是在二审阶段允许当事者亲属代聘律师,应该作为此案之后的一个法律议题,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只有如此,权利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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