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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领事馆改酒楼须经文物部门批准
长江商报  2008-10-10 11:39:05.0   
 
  

  律师

  领事馆改酒楼须经文物部门批准


  将英国驻宜昌领事馆老建筑改作酒楼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这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和处理:






  首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将领事馆改成酒楼须按规定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属合法使用。

  其次,酒楼装修时改变领事馆外墙颜色的做法不合法。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另外,他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作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

  原英国驻宜昌领事馆


  英国驻宜昌领事馆建造于1892年,距今已有110多年,位于现西陵区红星路42号。该建筑正面呈“亚”字形,两层,砖木混合结构。面宽19米,进深18.5米,青石砖砌筑成,前后左右有四处地下通风窗。大厅设有壁炉,四个烟囱直出屋顶。有十个卫生间,阳台装有十个木结构栏杆,有海漫天花装顶的典型欧洲风格。这栋跨三个世纪的百年老建筑虽数易其主,但一直保存完好。2004年3月,宜昌市文化局对城区的两所文物单位树立了文物保护标志,红星路原英国驻宜昌领事馆就是其中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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