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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未到就撤租房屋 产权人怎样算损失
北方网 2008-10-10 11:14:36.0
咨询:
我有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屋,装修齐全。今年年初,我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一家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津住所。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月租金8000元。且合同双方不得解除合同。但合同仅履行了三个月,这家公司就说因为公司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员工工作有所变动,向我提出解除合同。我当时不同意解除,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不得在租期届满之前解除合同。但由于实际使用这套房屋的员工搬离了该房屋,所以这家公司就再也没有向我支付任何租金,由于我的这套房子闲置下来,我丧失了本来可以拿到的9个月的租金。我想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方法使我的损失得到弥补。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双方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对方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很显然已经构成了违约。如果你与对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您可以直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同时,如果违约金数额少于您的实际损失,您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您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针对您所讲的这种情况,您的损失应该是合同实际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在民法上称为“期待利益”,而且是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为您与对方的合同本身就约定了月租金8000元),属于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您的期待利益进行保护,判令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您造成的租金损失。
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 张建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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